*ST摩登(002656):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8:21:37 中财网
原标题:*ST摩登:内部审计制度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予以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审计部下设审计主管,统筹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以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审计经验及一定的协调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根据计划开展审计业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审计结论负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并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须予以接受;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材料;(四)根据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章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以及相关的经济责任人均为被审对象。被审对象应按审计工作要求,提供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资料或复印件,并如实介绍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上级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主要审计范围如下:(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管理方面: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4、股东、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1)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2)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3)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4)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6、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风险及效益情况。

7、融资方案及规模的合法性、合规性,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效益性。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9、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10、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11、相关的关联交易。

12、其他或有事项、期后事项情况。

13、前期审计意见落实跟踪。

(二)专项(专案)审计或调查:
1、离任审计:对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在任期间的经营业绩、管理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2、舞弊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或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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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审计: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4、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针对经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事项,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如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日常资金管理、专项费用管理使用、人力资源管理等。

第四章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及月度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审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事项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目标与任务,组织审计人员学习,熟悉审计内容,审查重点和要求,研究确定审计方法,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写明被审项目名称、审计时间、内容、工作要点和要求以及审计人员组成。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可以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执行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集审计人员会议讨论制订审计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分工,审计范围和重点,应查对象,文件资料以及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落实,使核查的问题和错弊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必要时,可实行追踪审查,直到查明真实情况,索取证明材料为止。核实结果要有被调查人签章。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审计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审计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所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审计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审计工作结束后,主审人员协调审计工作并综合审计人员的意见,将查证和取得的资料以及审计记录,工作底稿进行整理汇总。按问题性质分类、归纳、撰写审计报告(草稿),审计报告(草稿)由参加审计人员讨论修改后,出具书面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的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等基本事项,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要详细描述,并应发表针对性审计意见。

第三十二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或聘请其他机构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如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
审计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业务档案,按照国家对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非经董事会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公司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订时亦同。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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