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30030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聚飞光电 股票代码:30030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晓丹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邢美正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股份变动性质: 协议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年9月25日 声明 一、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飞光电”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聚飞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编写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6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1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1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12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3 第九节 备查文件...........................................................................................................13 第一节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李晓丹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6101131969********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邢美正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403011994********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企业、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晓丹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143,251,64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0.1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邢美正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08,851,64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7.69%,双方共同控制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2025年9月24日公司总股本1,415,605,527股进行计算,鉴于公司股份回购事项尚未完成,持股比例的计算暂未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 主营业务:LED器件的开发、生产、销售 经营范围:光电器件、敏感器件、传感器、发光二极管、SMDLED、照明LED、光电器件应用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电子器件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项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邢美正先生系李晓丹女士的儿子。邢美正先生与李晓丹女士于2018年6月2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邢美正先生与李晓丹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安排需求。 二、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聚飞光电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 一、股份变动方式 2025年9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晓丹女士,与境内自然人邱生富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持有的公司10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一)协议转让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李晓丹 性别:女 国籍:中国国籍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邱生富 性别:男 国籍:中国国籍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2、交易股份与价格 转让股份数量及占比:李晓丹女士计划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06%。协议转让期间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持股数量变化,则协议转让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转让价格: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74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7,400万元。 3、付款安排,包括付款方式(全额一次付清、分期付款等)、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条件等: 受让方应该在本协议书签署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的如下银行账户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5,740万元。 转让方应在收到上述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5个工作日内,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交易申请,在获得交易所交易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银行账户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股份转让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22,960万元。 剩余的转让价款(剩余的转让价款=股份转让总价款-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在甲、乙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银行账户支付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股份转让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28,700万元。 4、过户时间安排 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该向受让方出示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后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的证明文件。 双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及时共同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5、协议生效条件及时间:协议书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生效。 6、违约责任:本协议书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受让方的原因致使拟转让标的股份过户超出本协议约定的过户时间,除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外,转让方应该向受让方承担逾期过户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照股份转让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逾期过户达到或超过30个自然日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协议,且有权要求转让方退还已付款项。 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付款及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照应支付未支付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逾期支付达到或超过30个自然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协议。 转让方违反过渡期的维持义务,给受让方造成损害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解除协议。 标的股份存在瑕疵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受让方利益受到损害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赔偿相应损失。 受让方承诺若因受让方主观恶意的过错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获审批批准机关批准、备案或确认而造成本协议书无法履行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转让方有其他损失的,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受让方过错是指应当履行法定或约定或承诺的义务而受让方因主观恶意的过错不履行的,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对其受让标的公司股份之投资资格之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因未履行其作出的有关投资者资格的承诺,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不能获得批准等。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对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不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三)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2025年9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晓丹女士,与邱生富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持有的公司10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6%。 本次协议转让的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四)如本次股份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当说明批准部门的名称、批准进展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邢美正先生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1、邢美正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持有本公司股份108,851,64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7.69%。 2、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 邢美正先生持有深圳市丰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股权,持有深圳市丰璟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邢美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邢美正先生已累计质押61,56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为56.55%,占其与一致行动人李晓丹女士合计持股比例为24.42%,累计质押股份数占聚飞光电总股本的4.35%。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受让方邱生富先生保证遵守相关监管部门规定,本次受让标的股份不超越规定范围转让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为了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受让方在受让标的股份18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股权转让或划转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在本次转让前,李晓丹女士和邢美正先生对受让人邱生富先生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邱生富先生对公司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内在价值认可;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晓丹女士和邢美正先生仍然为聚飞光电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仍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作出维持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实际控制人邢美正先生、李晓丹女士作出如下不可变更及撤销的承诺: “(一)、本人承诺股份转让后继续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实施主动放弃、限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提案权的行为; (二)、如未来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通过增持或其他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其他导致本人控制的股份比例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差距进一步缩小的情形,本人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接受上市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尽力维持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结构稳定,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因此,本次交易的转让方李晓丹女士已与其一致行动人邢美正先生共同作出继续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不可变更及撤销的承诺,且该等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李晓丹女士和邢美正先生不存在未清偿的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 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三) 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 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五)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次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755-23678799 3、联系人:于芳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晓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邢美正 2025年9月25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日期:2025年9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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