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通科技(688668):2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新增)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8:30:25 中财网
原标题:鼎通科技:2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新增)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职能部门会同财务部、内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的重大错误、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获得监管机构同意的除外),具体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
(三)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四)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年报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披露工作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控管理制度,造成年报披露延迟、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依法可归责于个人的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不如实、及时提供年报信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依法可归责于个人的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赔偿或补偿损失;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形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9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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