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机电(001225):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成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内审部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成员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成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成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一)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所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经召集人或两名以上成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若经两名以上成员提议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以上成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成员共同推选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在会议召开前 3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成员。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成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成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成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成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成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成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书面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成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成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成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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