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机电(00122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9月)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条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完善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对关联人的判断应从其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出发,主要是关联人通过股权、人事、管理、商业利益关系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影响。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判断与认定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判断与认定应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作出,并依据本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审议及核准权限的规定分别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前述职权,应以勤勉尽责、公司利益至上的原则进行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独立董事就此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可能的关联交易信息及资料充分披露给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本制度审核。 第十三条 总经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前条报告义务的,考察公司实际遭受的不利影响,董事会可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向股东会报告义务,考察公司实际遭受的不利影响,股东会可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以下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0.5%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述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表决: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某事项与某董事/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董事/股东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董事/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董事/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董事/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或经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董事/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上述规定适用于受托出席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 违背本制度相关规定,有关的董事及股东未予回避的,该关联交易决议无效,若该关联交易事实上已实施并经司法裁判、仲裁确认应当履行的,则有关董事及股东应对公司损失负责。 第二十三条 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二)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三)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且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根据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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