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300635):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原标题:中达安:关于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证券简称:中达安 股票代码:300635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与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5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46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安”、“发行人”、“公司”)会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合律师”、“发行人律师”、“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申报会计师”、“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一致。
目录 问题1.............................................................................................................................4 问题2...........................................................................................................................25 其他问题....................................................................................................................111 问题1 申报材料显示,本次拟向厦门建熙兴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建熙)发行股票不超过42,040,200股,募集资金不超过36,574.9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王立持有厦门建熙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和达信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立集团)90%股权,为厦门建熙的实际控制人。信立集团成立于2023年4月,专注于新能源和医药两个产业领域,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工程监理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发行人目前控股股东为济南历控帝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历控帝森),实际控制人为济南市历城区财政局,历控帝森于2023年1月通过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将由历控帝森变更为厦门建熙,实际控制人将由历城区财政局变更为王立。2023年11月,发行人向本所申报再融资方案,拟向控股股东历控帝森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万元,并于2024年4月撤回再融资申请。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厦门建熙是否存在实际经营业务,如是,说明具体的收入来源,是否为获得发行人控制权而专门设立,以厦门建熙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本次发行对象的具体原因,后续对该合伙企业业务的具体规划和安排。(2)穿透厦门建熙股权结构至最终持有人,并说明是否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结合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后厦门建熙各层级持有人变化情况及原因、未来拟引入其他持有人或现有持有人退出计划等,说明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关于发行对象、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厦门建熙控制权是否稳定。(3)结合厦门建熙的经营情况、实缴资本、资金实力、融资情况等,说明厦门建熙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6-9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及其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厦门建熙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比例安排及筹资计划、偿还安排,如涉及以本次发行的股份质押融资,请说明具体金额以及如何防范因股份质押导致的平仓风险。 (4)明确厦门建熙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应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结合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份分布情况说明厦门建熙是否能够通过本次发行取得公司控制权,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结合王立及其控制企业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如是,说明后续解决措施。(6)结合信立集团成立时间、其业务与发行人的协同性等情况说明王立通过信立集团、厦门建熙取得发行人控制权的主要考虑,相关方是否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控制权变更前后的董事会构成及管理团队变更计划、以及保障上市公司后续生产经营稳定拟采取的具体措施。(7)结合济南市历城区财政局前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原因、期间主要变化因素等说明其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短期内即不参与此次定向增资选择主动放弃控制权的原因及合理性。(8)发行人2023年申报再融资后撤回的原因,相关因素是否对本次再融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人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厦门建熙是否存在实际经营业务,如是,说明具体的收入来源,是否为获得发行人控制权而专门设立,以厦门建熙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本次发行对象的具体原因,后续对该合伙企业业务的具体规划和安排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厦门建熙无实际经营业务。厦门建熙设立于2024年5月,成立目的是为信立集团寻求资本化运作平台,因此信立集团以厦门建熙作为未来中达安的控股股东及本次发行对象。2025年5月,中达安及其间接控股股东历城控股与厦门建熙及其实际控制人初步洽谈收购事宜。因此,厦门建熙并非为获得中达安的控制权而专门设立。厦门建熙未来将不从事具体经营业务,将作为持股平台持有中达安的股份。 二、穿透厦门建熙股权结构至最终持有人,并说明是否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结合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后厦门建熙各层级持有人变化情况及原因、未来拟引入其他持有人或现有持有人退出计划等,说明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关于发行对象、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厦门建熙控制权是否稳定 (一)穿透厦门建熙股权结构至最终持有人,并说明是否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厦门建熙穿透后的股东/出资人如下:
厦门建熙及其穿透后合伙人/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 综上,穿透厦门建熙股权结构至最终持有人,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二)结合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后厦门建熙各层级持有人变化情况及原因、未来拟引入其他持有人或现有持有人退出计划等,说明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厦门建熙控制权是否稳定 1、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后厦门建熙各层级持有人变化情况及原因 发行人于2025年6月26日披露了《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后(自2025年1月至本回复出具日,下同)厦门建熙各层级持有人除下述变化情况及原因外,其他各层级持有人均不存在变化的情况: (1)厦门建熙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后,厦门建熙的合伙人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后,福立新能源新增股东北京福恒立信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亚鑫投资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②2025年9月16日,山西亚鑫投资有限公司与福立新能源及其他股东签署《关于北京福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山西亚鑫投资有限公司对福立新能源认缴出资1,111.11万元。增资完成后,山西亚鑫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福立新能源9.09%的股权。本次增资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尚待办理。 本次股权变动系福立新能源新引入投资者。福立新能源为王立控制的信立集团旗下负责新能源产业的核心平台,在我国新能源制造及成本大幅降低,单一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场景协同需求的背景下,福立新能源以港口、矿山、干线物流为核心场景,以并购整合为引擎,以场景深度运营为壁垒,以数字化管理为支撑,打造覆盖核心场景的“源网荷储”电动化协同平台,致力成为全球核心场景电动化解决方案龙头企业。福立新能源已在新能源核心产业链上控股、参股多家企业,其下属企业金茂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为商用车补能平台、北京明德盛元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为综合能源平台、缘有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为虚拟电厂平台、北京立象纪元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智能制造平台、北京金安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出海业务平台、厦门建熙为资本运营平台。 在我国新能源行业抢抓下游核心场景电动化发展机遇的背景下,福立新能源业务处于高速发展期,其业务布局和投资价值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可。根据其资本规划,其未来几年内拟申请在港股上市。该公司自2025年3月启动对外融资工作,拟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产业链标的并购、相关资产持有和补充现金流等。本次新增投资人山西亚鑫投资有限公司,系山西亚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投资平台,该集团系“山西省工业企业100强”企业,以传统产业为基础并逐步向精细化工、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高附加值产业延伸,未来定位成为绿色低碳能源产品及服务提供商。该公司与福立新能源在矿山商用车换电、综合能源管理等领域具有广阔的合作空间。山西亚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投资福立新能源主要是基于看好福立新能源自身的业务发展和相互之间的产业协同。 (3)北京智创福立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后,北京智创福立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变化情况如下:
根据厦门建熙及福立新能源、信立集团、北京福恒立信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市旭日之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和达同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创福立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乐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皓瑞凯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亚鑫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厦门建熙的穿透后各层级股东/合伙人的说明及承诺》,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除福立新能源正在积极与多家投资机构及金融机构洽谈股权、债务融资事项外,厦门建熙及上述其他持有人无引入其他持有人的计划,现有持有人无退出计划,如未来拟引入其他持有人或现有持有人退出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厦门建熙,共1名特定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的规定。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关于锁定期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该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厦门建熙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其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综上,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厦门建熙,厦门建熙已经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所认购的股份,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王立、王福兴、福立新能源、信立集团、北京福恒立信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智创福立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亚鑫18 投资有限公司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各层级企业的股权/合伙份额。 4、厦门建熙控制权是否稳定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厦门建熙由其普通合伙人信立集团持有0.1664%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人福立新能源持有99.8336%的出资额。 本次股票发行预案披露前,厦门建熙的实际控制人为王立。本次股票发行预案披露后,厦门建熙有限合伙人福立新能源股权架构发生变化,变化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因此,上述股权结构变化后,王立直接及通过信立集团、北京智创福立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福恒立信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合计持有福立新能源81.01%的股权,王立仍然为福立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后,厦门建熙的合伙人均为信立集团和福立新能源,上述企业均系王立控制的企业,厦门建熙的控制权稳定。 三、结合厦门建熙的经营情况、实缴资本、资金实力、融资情况等,说明“6-9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及其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厦门建熙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比例安排及筹资计划、偿还安排,如涉及以本次发行的股份质押融资,请说明具体金额以及如何防范因股份质押导致的平仓风险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厦门建熙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厦门建熙出具的《说明》,其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资金拟来源于其有限合伙人福立新能源出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依法筹集的资金,不存在结构化安排。厦门建熙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涉及资金暂不涉及借款安排,不涉及以本次发行股份质押融资。 截至2025年9月24日,福立新能源持有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约 4.14亿元,具有对厦门建熙出资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为抢抓新能源下游核心场景电动化的发展机遇,福立新能源将充分发挥其投资、运营及并购整合能力。在引进山西亚鑫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人后,目前仍在积极与其他投资机构及金融机构洽谈股权、债务融资事项。福立新能源已对厦门建熙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资金进行合理统筹安排。 根据厦门建熙、福立新能源及福立新能源各股东出具的承诺: 1、本次认购上市公司股票的资金/本公司向福立新能源的出资系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 2、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企业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厦门建熙及其穿透后合伙人/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 综上,厦门建熙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6-9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及其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四、明确厦门建熙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应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结合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份分布情况说明厦门建熙是否能够通过本次发行取得公司控制权,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一)明确厦门建熙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应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厦门建熙拟以现金出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超过42,040,200股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36,574.97万元。 为明确本次发行认购下限,本次发行对象厦门建熙出具《关于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的承诺》,具体为:“本企业拟全额认购中达安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为42,040,200股,认购金额为36,574.97万元,本企业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的下限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及金额的上限一致。若中达安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或因深交所、中国证监会要求等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数量发生额将做相应调整。” 综上,本次认购对象厦门建熙按认购股份数量及金额的上限进行认购,承诺的认购数量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二)结合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份分布情况说明厦门建熙是否能够通过本次发行取得公司控制权,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厦门建熙。本次发行前,厦门建熙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股份分布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完成前,历控帝森持有公司10.01%的股份,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控制公司9.12%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19.13%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济南市历城区财政局。 本次发行完成前,厦门建熙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按本次特定对象认购股份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厦门建熙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42,040,200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3.08%;历控帝森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降低到7.70%,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控制公司7.02%,合计控制公司14.72%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完成后,厦门建熙将成为中达安的第一大股东,超出第二名股东和第三名股东表决权合计比例5%以上,能够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因此,厦门建熙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王立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经公司2025年6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建熙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唯一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情况;且厦门建熙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属于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五、结合王立及其控制企业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如是,说明后续解决措施 (一)王立控制的企业情况 报告期内,王立控制的企业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工商业储能和综合能源管理、换电站的投资建设。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如是,说明后续解决措施 1 、王立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及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形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工程监理、承包、代建,工程项目管理,室内装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监督,工程安全检测服务,建筑智能工程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建筑、通信材料及设备购销;建筑信息模型管理技术的咨询服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软件的开发、销售及转让,计算机信息咨询服务;建筑、通信、计算机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技术入股;项目投资、咨询及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及培训,法律咨询服务;通信技术、采购的管理咨询及培训;会务服务;企业管理、工程管理的中介服务;工程咨询服务;路灯设备、通信设备、传输管线、传输设备、安防产品、机房设备及网络设备的购销、安装及维护工程;路灯及通信基础设施投资及租赁;为国外投资者提供投资方面的信息服务;工程结算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以工程监理为核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与技术服务,主要的业务涵盖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及代建、工程咨询、工程勘察、招标代理等技术服务。 王立控制的企业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工商业储能和综合能源管理、换电站的投资建设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王立控制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在“发电业务、输电业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等方面存在一定重合,但该等业务并非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业务,王立控制的企业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工商业储能和综合能源管理、换电站的投资建设等,与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及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形。 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与王立控制的企业不会因本次发行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新增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厦门建熙将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信立集团直接持有厦门建熙0.1664%的出资份额,且担任其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另外通过控股子公司福立新能源持有厦门建熙99.8336%的出资份额,因此厦门建熙、信立集团、王立均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除厦门建熙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之外,厦门建熙、信立集团、王立不会因本次发行与发行人产生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情形。 3、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相关方出具了相关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本次发行后的控股股东厦门建熙、间接控股股东信立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王立出具《厦门建熙兴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三、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不为自身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 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从而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所从事主营业务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四、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签署,即对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五、上述承诺自厦门建熙兴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起生效,并至本承诺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之日终止”。 (2)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次发行后的控股股东厦门建熙、间接控股股东信立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王立出具《厦门建熙兴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在进行确有必要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利用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或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三、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或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四、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签署,即对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五、上述承诺自厦门建熙兴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起生效,并至本承诺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之日终止。”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结合信立集团成立时间、其业务与发行人的协同性等情况说明王立通过信立集团、厦门建熙取得发行人控制权的主要考虑,相关方是否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控制权变更前后的董事会构成及管理团队变更计划、以及保障上市公司后续生产经营稳定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结合信立集团成立时间、其业务与发行人的协同性等情况说明王立通过信立集团、厦门建熙取得发行人控制权的主要考虑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信立集团直接持有厦门建熙0.1664%的出资份额,且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另外通过控股子公司北京福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厦门建熙99.8336%的出资份额。信立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因此,信立集团旗下新能源业务与发行人业务之间具有业务、场景及资本层面的协同效应,信立集团、厦门建熙取得发行人控制权,将助力上市公司业务转型,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相关方是否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王立将成为中达安的实际控制人。王立控制并运营管理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王立2006年以来相继在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和君咨询有限公司等行业优秀企业任职,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企业管理、投资及产业运营的经验和深厚的产业资源。在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成功投资并推动隆基绿能、天赐材料等新能源企业走向资本市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