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00235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9:05:56 中财网
原标题:赫美集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25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3008号深圳湾1号T7座2205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郑梓豪先生主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6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8,825,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640%。其中: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9,916,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84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26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909,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5%。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6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909,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5,99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34%;反对9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0%;弃权1,8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74,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845%;反对9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46%;弃权1,8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0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74,618,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10%;反对2,307,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76%;弃权1,8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02,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753%;反对2,307,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002%;弃权1,8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74,618,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10%;反对2,30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84%;弃权1,8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02,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753%;反对2,30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238%;弃权1,8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0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74,770,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57%;反对2,144,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0%;弃权1,9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5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54,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881%;反对2,144,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662%;弃权1,9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57%。

2.0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74,629,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53%;反对2,29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4%;弃权1,89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13,913股;占出席本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689%;弃权1,89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22%。

2.0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74,711,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44%;反对2,21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3%;弃权1,89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95,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214%;反对2,21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564%;弃权1,89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22%。

2.0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74,689,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66%;反对2,237,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6%;弃权1,8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73,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756%;反对2,237,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190%;弃权1,8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054%。

2.0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74,770,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57%;反对2,154,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9%;弃权1,9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54,413股;占出席本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875%;弃权1,9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67%。

2.0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74,732,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19%;反对2,194,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2%;弃权1,8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16,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560%;反对2,194,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64%;弃权1,8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076%。

2.0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74,813,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10%;反对3,66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34%;弃权3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97,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674%;反对3,66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042%;弃权3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84%。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黄晓静律师和史兴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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