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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十四条 | 董事的薪酬与考核:
……
(二)公司年度股东会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年度定期会议对非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考核。
…… | 董事的薪酬与考核:
……
(二)公司年度股东会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听取,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年度定期会议对非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情况进行考核。
…… |
第四章第十六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四)制订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审议批准公司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任务以外的捐赠单
笔金额(价值)100万元以上,或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当年累
计捐赠总额20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捐赠总额300万元以上的
对外捐赠;
(十一)审议批准本公司组织管控和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根据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后,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部门负责
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总裁提议,并经提名委员会审查
后,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公司的年
度决算方案;
……
(十)审议批准公司超过年度限额(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小于100亿元的,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100
万元;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之间的,年度累计对外捐
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300万元;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年
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500万元)或对同一受益
人(单位)超过年度限额50%的帮扶性捐赠或救济性捐赠,以及
按照国有企业有关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一)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由集团公
司直接出资的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二)根据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 |
| 项,并决定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分
工事项;
(十三)制定涉及公司财务、人事、薪酬等工作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本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七)听取本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审议批准本公司薪酬方案、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办法
以及相关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本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公积金方案;
(二十)决定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审议
批准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管理办法、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及其运用方案;
(二十一)审议批准所属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审议并提
出拟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企业名单,拟订公司及所属企
业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二十二)按照监管规定,审议批准投资项目或减持上市公
司股份后的后评价报告;
(二十三)按照公司合规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推动合规管理
体系建立与完善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审议批准合规管理体系
建设方案、基本制度、年度报告;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首席合规官任免;按照权限决定有关
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等;
(二十四)负责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健全,定期检
视依法治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十五)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对公 | 后,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
部门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经理提议,并经提
名委员会审查后,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部门负责
人,并决定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本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本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八)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批准公司职工
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等;
(十九)决定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
审议批准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管理办法、经营
业绩考核结果及其运用方案;
(二十)审议批准所属企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除
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审议并提出拟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
干持股的企业名单,拟订公司及所属企业管理层和核心骨干
持股的总体方案;
(二十一)按照监管规定,审议批准投资项目或减持上
市公司股份后的后评价报告;
(二十二)按照公司合规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推动合规
管理体系建立与完善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审议批准合规
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基本制度、年度报告;研究决定合规管
理重大事项、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首席合规官任免;
按照权限决定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等;
(二十三)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负责公司法律风险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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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六)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和国资监管规定,审议由企业
自主决策的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
司股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自身运作以及国有股东
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
(二十七)审议批准按照国资监管规定由企业自主决策的股
权投资基金设立事项;
(二十八)审议批准在香港或澳门地区成立的所属公司在本
地区的主业投资。审议批准在香港或澳门地区发生、且被投标
的主要资产和经营活动在境内(80%以上营业收入来自境内)的
直接投资项目。投资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决策范围内本部及所属企业产权变
动事项,但产权变动事项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七款第7
项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 范机制的建立健全,定期检视依法治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十四)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
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
控和评价;
(二十五)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和国资监管规定,审议由
企业自主决策的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受
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自身运作
以及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上市公司国有股
权变动事项;研究确定国有控股股东对所控股上市公司的
合理持股比例;
(二十六)审议批准按照国资监管规定由企业自主决策
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事项;
(二十七)审议批准在香港或澳门地区成立的所属公司
在本地区的主业投资。审议批准在香港或澳门地区发生、
且被投标的主要资产和经营活动在境内(80%以上营业收入
来自境内)的直接投资项目。投资事项达到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十八)审议批准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超过1000万元
的产权变动事项,但产权变动事项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
第十五款第7项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十九)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四章第十七条 |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及其他购买资产、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对于本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六)款规 | 董事会对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及其他购买资产、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
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对于本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十四) |
| 定的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的,
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对于本公司发生投资行为,未达到前述1-5款规定的标准,
却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七)款规定标准的,由股东大
会批准。
公司及下属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发生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或核销资产事项(不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公司
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公司
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八)款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未达到股
东大会审批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
公告:
1、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 款规定的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会审批标准,但达到下列标
准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
业务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但对于本公司发生投资行为,未达到前述1-5款规定的
标准,却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十五)款规定标准的,
由股东会批准。
公司及下属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发生计提、转回资产减值
准备或核销资产事项(不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
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会作
出决定; |
| 2、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本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标准时,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帮助、
委托贷款等对外借款行为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资助对象为上
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董事会审议此类对外借款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份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
(五)前述各款绝对金额所指币种均为人民币。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
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款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时,
未达到股东会审批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进行
审议并及时公告:
1、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本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
十七条规定规定的标准时,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应由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帮助、委托贷款等对外借款行为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资
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
子公司的除外。董事会审议此类对外借款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份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
(五)前述各款绝对金额所指币种均为人民币。
(六)证券监管或者国资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根据上市监管、国资监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
|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六章第三十一条 |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批量修订:将“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 |
/ | 批量修订: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改为“高级管理人员”。 | |
/ | 批量修订:删除监事会、监事表述,涉及监事会职能承接的按实际改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 |
/ | 批量修订:因修订导致部分条款号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