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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五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除本条第(十七)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事项;
30%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所属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方案;
(十六)审议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投资及其他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除本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所属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等公司重大收入分配事项;
(十四)审议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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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
过 5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
3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
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4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以
5 50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十七)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七)款规定的投资事项和产
权变动等事项;
(十八)审议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本条第
(十六)款所列事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
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
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等关联交易事项时,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以上的关联
3000 5
交易,公司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投
资事项和产权变动等事项;
(十六)审议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发生本条第(十四)款所列事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
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等关
联交易事项时,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
| |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章第六条 |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条件下决定下
列事项:
(一)对于本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六)款规定的交
易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作
出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对于本公司发生投资行为,未达到前述1-5款规定的标准,却达
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七)款规定标准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及下属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发生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
资产事项(不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
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 |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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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公司章程第
四十二条第(十八)款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
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公告:
1、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本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标准时,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帮助、委托
贷款等对外借款行为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董事会审议
此类对外借款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份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
(五)前述各款绝对金额所指币种均为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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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十四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
| |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章第二十
一条 | 个人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如有)、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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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二十
二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
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五章第二十
六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章第三十
五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规 |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六章第三十
六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批量修订:将“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 |
/ | 批量修订: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改为“高级管理人员”。 | |
/ | 批量修订:删除监事会、监事表述,涉及监事会职能承接的按实际改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 |
/ | 批量修订:因修订导致部分条款号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