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000006):《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9:06:03 中财网
原标题:深振业A:《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企业: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节条款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章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除本条第(十七)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事项; 30%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所属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方案; (十六)审议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投资及其他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除本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所属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等公司重大收入分配事项; (十四)审议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协议、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 过 5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 3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 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4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以 5 50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十七)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七)款规定的投资事项和产 权变动等事项; (十八)审议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本条第 (十六)款所列事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 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 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等关联交易事项时,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以上的关联 3000 5 交易,公司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投 资事项和产权变动等事项; (十六)审议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发生本条第(十四)款所列事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 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等关 联交易事项时,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第六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条件下决定下 列事项: (一)对于本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六)款规定的交 易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作 出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对于本公司发生投资行为,未达到前述1-5款规定的标准,却达 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七)款规定标准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及下属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发生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 资产事项(不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 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公司章程第 四十二条第(十八)款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 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公告: 1、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本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标准时,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帮助、委托 贷款等对外借款行为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董事会审议 此类对外借款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份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 (五)前述各款绝对金额所指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四章第十四 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第二十 一条个人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如有)、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第二十 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 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章第二十 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章第三十 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规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第三十 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批量修订:将“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批量修订: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改为“高级管理人员”。 
/批量修订:删除监事会、监事表述,涉及监事会职能承接的按实际改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批量修订:因修订导致部分条款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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