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30096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标题:本川智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 邮编:518034 42、41、31DE,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录 第一节 声明.................................................................................................................. 3 第二节 正文.................................................................................................................. 5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5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46 第三节 签署页............................................................................................................ 8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受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川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本川智能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5年8月6日,深交所出具审核函〔2025〕020040号《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故本所律师针对《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补充核查与验证;就相关问题中所涉及的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释义,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意见所作的各项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就相关问题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本川智能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第二节 正文 《审核问询函》问题1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5926.34万元、51094.26万元、59610.27万元和17048.7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405.22万元、-673.93万元、1697.04万元及903.85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045.02万元、7459.99万元、2818.46万元和1790.54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5.79%、11.60%、12.42%和15.69%。其中,2023年扣非净利润为负值,2024年营业收入及扣非净利润增长的同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系由废液、废泥、报废板、边框、边角料、废铝片、废铜箔等废料销售收入、少量原材料销售收入以及场地租赁收入构成,收入分别为2516.84万元、3085.76万元、4534.76万元、1541.25万元,毛利率达90%以上。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57.37%、52.13%、48.39%和50.78%,产品主要出口地包括美国、欧洲,对上述地区客户销售额分别为24897.09万元、20025.93万元、20125.18万元和6151.60万元,占公司外销收入比例分别为81.25%、80.02%、75.52%和78.12%。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和前五大供应商存在贸易型公司。公司向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64.90%、58.74%、58.91%和66.71%,其中向第一大供应商采购占比超过30%。 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2.68%、77.54%、87.40%和85.95%,在订单增加、自身产能不能满足生产交付需求时,公司将部分订单或工序委托供应商加工生产。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金额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7.70%、7.60%、8.35%和9.52%。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4116.14万元,为银行理财产品和券商理财产品等;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900.00万元;参股公司为深圳保腾福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国珞呈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各细分产品销售收入、产品价格、销量及毛利率变动、行业的供需状况、公司竞争优势、期间费用变化等,量化说明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扣非净利润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经营性现金流量变化情况是否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一致。(2)结合报告期各期产品产量、生产工艺、原材料价格、废料回收价格等说明其他业务收入占比和变动情况与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是否匹配。(3)结合各细分产品相关技术来源、主要产品和原材料涉及的主要外销或进口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对境内外供应商和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相关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4)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对应的主要产品销量、销售价格、销售金额、境外主要客户基本情况、与境外主要客户相关协议或合同签署情况,境外客户回款是否异常,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5)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合作历史,前五大供应商的集中度较高及报告期内发生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贸易型客户分别对应的上游供应商、下游终端客户及应用领域,发行人通过贸易型客户公司进行销售或采购的背景及原因,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为买断式销售,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售后退回情形。 (6)外协加工主要工序、供应商名称、定价依据及采购金额,外协加工费与委托加工产量及产能利用率是否匹配,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及发行人应对措施。(7)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规定;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中扣除。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5)(6)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3)(4)(5)(6)(7)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请保荐人、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外销收入真实性进行核查的手段、具体核查过程及取得的核查证据,涉及函证的,请说明函证金额及比例、未回函比例、未回函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如适用)、回函不符情况、执行的具体替代程序的具体内容及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所取得的原始单据情况,实际走访并取得客户签章的访谈记录情况,期后回款情况,所取得外部证据情况等,并说明已采取的替代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相关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回复(3):结合各细分产品相关技术来源、主要产品和原材料涉及的主要外销或进口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对境内外供应商和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相关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 一、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主要产品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技术来源、业务环节及专利情况; (2)获取原材料采购明细表,查询主要供应商国家或地区等基本信息; (3)获取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外销明细,了解公司境外销售涉及的主要国家及地区,检索相关国家及地区的贸易政策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了解公司针对美国贸易政策变动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以及公司未来针对境外销售、采购所涉及国家、地区贸易政策变动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 二、核查内容 (一)公司技术来源与产品结构分析 1.核心技术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为市场提供各类印制电路板产品及解决方案,专业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立足于小批量板领域,并在PCB相关极拓展多种技术方向和特殊材料产品,形成了丰富的产品体系,拥有高频高速板、多功能金属基板、厚铜板、挠性板、刚挠结合板、HDI板、热电分离铜基板、镜面铝基板、陶瓷基板等多种技术方向和特殊材料产品的生产能力,能够满足客户多品种的产品需求。公司为保障产品质量、快速交付等客户需求,积累了多项核心技术,具体如下:
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具体情况如下: (1)光模块产品对应PCB制程工艺 光模块(opticalmodule)由光电子器件、功能电路和光接口等组成,光电子器件包括发射和接收两部分。光模块的作用为光电转换,由发送端把电信号转换为光信号,通过光纤传送后,再由接收端将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光模块由多种光器件封装而成,其中光模块PCB涉及高频高速材料运用、HDI和软硬结构复合工艺能力、断接金手指及电厚金工艺,并有严格的外观与尺寸要求,属于技术壁垒较高的PCB产品。该技术有助于提升公司在通信领域的竞争力。 (2)印制电路板脉冲电镀生产工艺 随着电子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PCB也在向着高密度(如小型化、精细线、细孔微孔、承载大量元件、线路连接复杂)、高能(如强电、高电压、高热)、高速(如微波、超高频)等技术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PCB产品呈现孔径更小、线路更密、纵横比更高的趋势。细密线路对于PCB生产的深镀能力和均镀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传统的直流电镀方案已经难以满足。 公司结合市场及客户需求,研制开发脉冲电镀生产工艺。在传统直流电镀方案下,对于纵横比8:1的孔,仅能达到75%的TP值(即孔心铜厚与孔口铜厚的比值,比例越高说明电镀深镀能力越好);而通过公司脉冲电镀生产工艺,在10:1、15:1的情况下,TP值可以达到100%。同时,相较于传统直流电镀,脉冲电镀生产工艺能够改变镀层结构,使晶粒度更小,能够获得更加致密、光亮相均匀的镀层,并降低镀层内应力和杂质含量,提高镀层韧性、耐磨性。该技术有助于公司提升高纵横比、高密度小型集成PCB及精细线、细孔等复杂电路板的生产能力,为公司布局多元化、复杂工艺产品奠定基础。 (3)PTFE(聚四氟乙烯)材料加工工艺 高频板是一种电磁频率较高的特种线路板,通常定义为频率在1GHz以上,通常用于如汽车安全系统、卫星系统、无线电系统等高速的数据处理和信号传输领域。随着5G/6G技术的普及、物联网的发展及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对高频板的需求快速增长,高频板未来将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 该种板材因其高频率特征,在物理性能、精度和技术参数等方面对生产工艺、材料加工工艺有较高的要求。其中,PTFE具有优异的耐高低温性和化学稳定性,并具备极好的电绝缘性、不粘性、耐腐蚀性、不燃性和疏水性,是高频板介电常数、介质损耗最低的材料首选。PTFE材料结构高度对称,具有不含活性基团、结晶度高、表面能低等特性,因此,在生产中必须配备工业级等离子设备对其进行孔内除胶活化处理,以提高材料表面能,改善亲水性,提高粘合性能。通过改善PTFE材料加工工艺流程,有助于消除自身材质加工弊端,确保高频板产品的性能稳定,满足客户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 (4)成型控深锣生产工艺 PCB广泛应用于电子产品、种类繁多,并可能用于剧烈震动、温差大、高腐蚀性等恶劣环境中,对产品质量、可靠性、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在产品加工方面具备更高的精密度。 成型控深锣工艺是 PCB生产过程中的一种精密加工工艺,是指在 PCB外型制作时,通过在其指定的位置上精确控制数控机床下刀深度,铣削出符合装配需求的梯形槽,以实现特定的结构或功能,确保 PCB尺寸和形状符合设计要求, 使 PCB与其他设备、元器件连接更加稳定,并提高生产精度,减少废品率、提升产品质量。 (5)印制板低金环保型化学沉镍金工艺 化学镍金,又称化镍金、沉镍金或者无电镍金,是在阻焊后裸铜焊盘上通过化学反应沉积含磷化学镍层,并按照客户要求的厚度,通过与镍置换沉积化学薄金层。化学镍金兼具耐磨、可打线、电导体性能优良、散热效果好等优势,得到下游客户的广泛应用。 相较于其他表面处理工艺,化学镍金工艺复杂程度高、生产过程不可返工,因此生产过程需要更加精细的控制程度;并且,黄金是化学镍金加工过程中的重要原材料,因此化学镍金的加工成本较高。基于上述情况,开发低金环保型的化学镍金工艺成为PCB行业的共识。通过该种工艺,在降低化学镍金成本的同时,能够更好把控生产精度,提高产品良率和质量。 (6)超低离子污染度电路板生产工艺 现阶段,在电子产品集成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PCB上的元件、布线也更加密集,线与线的间距越来越小,之前对PCB表面的清洁度已无法满足现有产品的要求,特别体现在如航天航空、汽车电子、通讯设备、医疗设备等高端应用领域。 如PCB表面有酸性离子残留时,残留物会对PCB产生腐蚀,会造成开路、短路等问题,产品的寿命也大大降低,影响稳定性。 结合客户对产品清洁度、污染度指标的要求,公司开发超低离子污染度电路板生产工艺。通过成品清洗线配置离子清洗剂药液,可根据产品类型开启和关闭自由切换,药液分槽隔断,保证后端去离子水洗纯洁,不对其他类型产品造成影(7)高精密教学触摸屏电路板生产技术 高精密教学触摸屏电路板生产技术可在有组织的、相对较小的扁平材料上创建复杂的布线和电路,并在层数较高、空间较小、表面设计复杂的结构内实现不同层间的电气导通,进一步突破PCB仅限于载体的应用。 高精密教学触摸屏电路板产品结构复杂层数高,宽精细且密集度高,层间对位苛刻,钻孔孔径小且分布密集,板面线路精密且多组线阻抗设计,阻焊印刷厚度、对位精度要求更高。该技术对于提高公司在高端、精密产品的生产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均具有重大的意义。 (8)印制电路板水平沉锡生产工艺 沉锡是一种通过化学置换反应沉积的金属饰面,将锡层直接施加在电路板的基础铜上,以保护底层铜在其预期的保质期内不被氧化。由于所有焊料都是以锡作为基础材料的,因此锡层可以匹配任何类型的焊料。同时,锡层结构呈颗粒状结构,克服了锡须和锡迁移带来的问题,并具有良好的热稳定性、可焊性和抗腐蚀性。 此外,该工艺根据产品形态的多样化,可搭配除铜机等设备的使用,获得更高效、更稳定的流程控制,以及更少的废液排放,确保锡面有更加良好的外观及可焊性能。该技术对于提高公司产品加工效率、降低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并可广泛应用于如汽车、工控、医疗设备等领域的PCB产品。 3.专利 截至2025年8月31日,公司共拥有专利73件,其中发明专利24件、实用新型49件。上述专利中,72件为公司自主研发、原始取得,1件为继受取得,且均与公司生产技术、工艺密切相关。 (二)公司原材料采购不受境外政策影响且对境内供应商不构成重大依赖 1.公司无境外原材料采购,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覆铜板、铜球、半固化片、油墨、干膜、铜箔、金盐等。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采购占比超过99%,不会因贸易政策变化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境内供应商较为集中,但不构成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向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64.90%、58.74%、58.91%和63.5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占比超过50%、部分期间内向单个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占比超过30%,主要原因包括:覆铜板、铜球等系公司生产的主要原材料,大批量集中采购将更能够获得价格优惠,降低成本;生益集团、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为国内覆铜板等材料的龙头企业,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供能力等较其他厂商更具备优势;通过长期采购,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有助于保障上游原材料的供应稳定,为公司产品的快速交付提供供应链方面的支持。 此外,对于覆铜板、高频板等原材料,国内厂商较多,除生益集团、广东建滔积层板之外,还有华正新材料、中英科技、江西江南新材料等均向公司供应该类原材料,另有南亚塑料、台光电子等厂商亦生产该类产品,公司对供应商选择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因此不存在对某一境内外供应商的重大依赖。 (三)公司产品外销所涉主要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公司对贸易政策变动国家的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相关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的变动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公司境外销售的主要国家地区及境外销售特征 境外销售是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与收入来源。报告期各期,公司外销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30,642.45万元、25,025.13万元、26,649.57万元和17,172.90万元,占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7.38%、52.12%、48.39%和49.00%,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经在境外客户群体中建立了良好的口碑,积累了优质的客户资源,产品销售至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的境外销售分布呈现以下特征: (1)境外销售集中在欧美地区,同时存在下降趋势 单位:万元、%
注 2:以上比例为外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主要来自于欧美,其他地区收入占比整体较低。报告期内来自欧美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46.62%,41.71%、36.62%和35.26%,其中来自美国客户的收入占比分别为26.32%、20.91%、18.46%和19.00%,整体占比较高,二者均呈现下降趋势。 (2)境外客户较为分散,重大依赖程度较低 报告期内,按照单体口径的前十大境外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 1:上表比例为收入占境外收入的比例; 注 2:上表空白处仅代表该客户在该期间未进入前 10大单体客户,并非无交易。 由上表 可知,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境外各国或地区销售收入整体较为分散,不存在对单一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形成重大依赖的情形。 2.公司产品外销所涉主要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情况及其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涉及的欧洲和美洲,欧洲和美洲对华贸易政策及影响如下: 欧洲所涉及的主要国家包括英国、捷克、波兰、德国、英国、法国等,截至政策暂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未对公司与主要境外客户的合作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美洲地区所涉及主要国家为美国,2025年以来,美国对中国产品多次加征关税,2025年2月1日,白宫以芬太尼等问题为由对中国输美产品加征10%关税,2025年3月3日,美国在原10%加征关税基础上对中国有关产品再次加征10%关税。 2025年4月2日,美国宣布对中国实施34%的“对等关税”,2025年4月8日,美国将此关税进一步提高50%至84%,加上此前两次加征的10%关税,美国对中国输美产品加征关税达104%。2025年5月12日,《中美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发布,美方取消了共计91%的加征关税,暂停实施24%的“对等关税”,后经中美于2025年7月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暂停期限延长至2025年11月10日。 关于美国贸易政策对公司产品外销的影响分析,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问题二”之“(2)、说明发行人选择泰国新建生产基地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具有在境外投资、生产、管理的相关经验;泰国生产基地在原材料和生产设备采购来源、员工来源、客户群体等方面与国内生产基地的异同点,主要原材料和销售是否依赖境外供应商和客户;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储备,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技术来源、销售渠道、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之“(3)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储备,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1、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之“(1)珠海硕鸿年产30万平米智能电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但随着国际政治局势的变化、全球经济环境的周期性波动,未来阶段的国际贸易政策变化仍存在不确定性,美国、欧洲等仍可能对中国大陆PCB产品采取如加征关税、进口配额等贸易壁垒措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上述贸易摩擦可能导致公司PCB销量下降或增长不及预期,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 1.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1)公司寻求在东南亚的泰国设厂,通过泰国对外出口产品,分散地缘风险,以应对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 (2)公司外销至美国的大部分产品采取船上交货(FOB)的方式实现,即公司将货物交给客户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货物到岸后需缴纳的关税等费用由客户承担,能够有效降低关税政策波动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3)公司与美国客户持续进行沟通,加强客户维护,或根据客户需求调整产品供应策略,保持与美国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 (4)公司在维护与现有客户合作关系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全球客户资源,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并分散单一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变动的风险; (5)加强境内客户开拓力度,不断开拓国内不同领域应用客户,如通信、工业控制、汽车电子及其他前沿、新兴领域等,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客户,通过动态适配中长期需求结构维持业务稳定性。 通过上述应对措施,公司能够有效降低美国贸易政策波动对公司产生的影响,此外,结合前述关于美国PCB产能、原材料供应链的综合分析(详见本节索引),未来阶段美国仍需要向中国、东南亚等亚洲国家、地区进口PCB产品,且现阶段关税成本仍由美国客户承担,报告期内未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 未来,针对公司境外销售及采购所涉及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不确定性风险,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可行性如下: (1)积极关注公司境外销售、采购所涉及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加强对贸易政策变动的分析研判,做好相应的规划及预案; (2)在泰国生产基地建成并投产后,根据境外国家、地区贸易政策的变动情况合理规划国内及泰国生产基地的产能安排和分配,降低贸易政策变动的不利影响; 高产品附加值,通过产品的独特优势维持市场竞争力,同时加强工艺创新。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关税带来的压力。 (4)继续加强境外客户市场团队的建设,并保持与境外客户的沟通、维护,掌握客户最新动态,以及时作出应对措施。 公司拟采取的上述应对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未来境外销售所涉及国家、地区贸易政策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具备可行性。 三、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专利来源基本为自主研发,公司运用自身核心技术生产的产品是公司主要收入来源; (2)公司基本无境外采购,境外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对公司原材料供应不存在影响,且对境内原材料供应商不构成重大依赖; (3)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外销所涉主要国家及地区的贸易政策的变动,未对公司与主要境外客户的合作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外销所涉的其他国家及地区中,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政策有一定波动。公司对美国的外销收入金额及占营业收入比重在逐渐降低,并且结合中美PCB供需关系等综合分析,美国贸易政策的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公司已针对美国贸易政策波动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相关措施有效。 针对未来境外销售、采购所涉及国家、地区贸易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动,公司已合理规划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相关措施具备可行性。 回复(4):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对应的主要产品销量、销售价格、销售金额、境外主要客户基本情况、与境外主要客户相关协议或合同签署情况,境外客户回款是否异常,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 一、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产品明细表,分析外销收入对应的主要产品销量、销售价格及销售金额变动情况,判断是否具备合理性; (2)获取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主要客户清单,通过网络检索等方式了解客户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合作情况等; (3)查阅报告期各期外销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明细,分析各期变动情况; (4)取得公司第三方回款数据,并抽取主要第三方回款客户的回款流水凭证,确认第三方回款具体情况。 二、核查内容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对应的主要产品销量、销售价格、销售金额 报告期各期,公司外销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30,642.46万元、25,025.13万元、26,649.57万元和17,172.90万元,2023年度受国际贸易环境波动影响导致外销收入金额略有下降,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外销收入规模均同比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元、平米、元/平米
此外,从境外客户结构来看,公司境外客户主要系Fineline、ICAPE等大型境外PCB贸易商,该类客户采购量较大,公司基于市场拓展的需要,在保持一定利润水平的前提下,给予了客户一定的价格优惠所致。 (二)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主要客户基本情况、与境外主要客户相关协议或合同签署情况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经在海内外建立了良好的口碑,积累了优质的客户资源,产品销售至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各期,公司外销收入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 1:以上空白标记“-”处表示该客户并非该期间前五大客户,并非无交易。 注 2:以上比例为占境外销售收入的比例; 注 3:表中客户按照集团口径列示。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销前五大客户的外销收入总额分别为9,255.89万元、9,454.36万元、10,632.38万元和7,440.31万元,占各期外销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0.24%、37.88%、40.06%和43.33%,呈现逐步上升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上述主要境外客户的基本情况、公司与境外主要客户相关协议或合同签署情况如下:
注:Sigmatron International Taiwan Branch Office总部位于美国。 报告期内,公司上述主要境外客户分布以欧洲、美洲地区为主,均为PCB产品终端需求方(如电子产品制造商)或大型贸易商,与公司主要通过订单形式合作,均为合作年限5年以上的客户,报告期内公司合作关系稳定。 (三)境外客户回款无异常情况,存在合理第三方回款的情形 公司境外客户回款不存在异常情况,外销应收账款余额占外销营业收入金额的比重相对稳定,期后回款良好,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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