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在线(002995):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观意字2025BJ002375号 致: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观韬”或“本所”)接受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在线”、“上市公司”或“委托人”)委托,担任天地在线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1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股票停牌日(2024年10月30日)前6个月至《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股票交易情况自查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的情形外,本所在《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5BJ000972号)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的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正文 一.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根据天地在线披露的公告文件,天地在线于2024年10月30日发布《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首次披露天地在线正在筹划本次交易,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天地在线股票于2024年10月30日开市起停牌。2025年4月30日,天地在线披露了《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根据《26号准则》和《1号指引》的规定,并购重组内幕交易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 因此,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天地在线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法》《26号准则》《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股票交易情况的核查范围包括: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2、本次交易对方张富、上海极那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主要负责人;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6、前述自然人核查对象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三. 自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涉及买卖的‘0899235286’账户属于本公司金融市场部多空互换业务的现货账户,股票交易原因为场外衍生品对冲交易。本公司金融市场部未参与天地在线本次交易的论证和决策,亦不知晓天地在线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天地在线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并无关联。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二)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共有6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律意见书 1、董林 董林为天地在线聘请的中介机构北京汉鼎科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之配偶,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董林出具书面声明及承诺如下:“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地在线股票的行为,系发生在天地在线已召开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交易预案后,且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陈勇 陈勇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法务人员潘雪莲之配偶,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陈勇出具书面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地在线股票的行为,系发生在天地在线已召开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交易预案后,且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律意见书 4、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杨涛 杨涛为天地在线副总经理刘砚君之配偶,针对前述交易情况,杨涛出具书面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地在线股票的行为,系发生在天地在线已召开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交易预案后,且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高瑞清 高瑞清为天地在线工作人员朱童童之母亲,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高瑞清出具书面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地在线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律意见书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鲁星发、赵艮华 鲁星发、赵艮华为交易对方财务顾问经办人员鲁子滢之父母,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鲁星发、赵艮华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地在线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 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承诺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德晶: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张文亮: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 露: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5年9月2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