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002484):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9:15:13 中财网
原标题:江海股份: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公司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符合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七)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八)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九)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一)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查阅、复印工作所需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公司业务、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日常相关会议;
(三)调查内部审计所涉及的事项和相关人员,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五)对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审计部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以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重点审计领域列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其职责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五)涉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的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审计工作程序包括:
(一)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和具体审计内容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部计划安排审计项目,确定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三)审计部下达审计通知书。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计人员可运用审核、观察、询问、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四)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收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项目小组应当独立完成相关审计工作,经审计部负责人按照内部复核程序完成复核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之后审核确定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并出具审计报告。

(六)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应组织落实审计意见,按时提交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审计部;
(七)审计部对每份审计报告及相应的工作底稿和附件在三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审计档案的借阅,应由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并按期归还。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遵守保密制度等妨碍审计工作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一)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二)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六)打击报复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七)其他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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