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塑科技(300599):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与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黄淦雄先生、吴端明先生、卢松涛先生、黄嘉晋先生与潘晓智先生的个人简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前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不得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同时,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黄淦雄先生、吴端明先生、卢松涛先生、黄嘉晋先生与潘晓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容敏智先生、陈翩女士、姚何静玮女士个人履历表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容敏智先生、陈翩女士、姚何静玮女士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不得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容敏智先生、陈翩女士、姚何静玮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等单位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对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相关规定。 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容敏智先生作为高分子材料与复合材料等方面的行业专家,具有丰富的材料行业专业知识和经验;历任多家或现任2家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独立董事候选人陈翩女士作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及专业资质均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独立董事候选人姚何静玮女士作为法律行业专业人士,从事法律与证券事务多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及专业资质均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容敏智先生、陈翩女士、姚何静玮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待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的签署页) 与会委员签名: 沙 辉 容敏智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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