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塑科技(300599):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2025年9月修订)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为健全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二、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如在已制定的规划期间内,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整。新定的规划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时,公司可实施现金分红,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但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得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2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等。重大现金支出是指30% 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以上的投资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支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属于重大投资计划: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四)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因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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