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塑科技(300599):职工董事选任制度(2025年9月首次制定)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2025年9月首次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保障职工依法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民主选举产生,代表职工参与董事会决策的职工代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职工,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三)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人员;(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人员;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人员;(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名、选举与聘任 第六条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或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职工代表。 职工董事候选人确定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 如在公示期间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等问题,经核实后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名候选人。 第七条职工董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八条职工董事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告;同时工会应当及时形成正式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董事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确认职工董事资格,正式聘任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第十四条职工董事有权查阅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公司各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到职工中开展调研,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履行董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职工董事履行职责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职工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职工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任期、补选与罢免 第十八条职工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职工董事因患病、岗位变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主动请辞的,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终止其任职资格。 职工董事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被依法留置、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任职资格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职工董事因故出现空缺,按本制度第三章相关规定补选。 在新补选职工董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罢免职工董事的权力由职工大会行使。职工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一)无特殊原因,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职情况或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董事会会议的; (二)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或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五)职工代表大会考评不称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罢免职工董事,须由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事项时,职工董事有权在会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四条罢免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进行表决。罢免职工董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或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罢免决议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应建立职工董事选任与履职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选举过程、履职报告、评议结果、罢免情况等文件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