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雄塑科技(300599):现金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9:21:10 中财网
原标题:雄塑科技:现金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时,采取现金方式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制度中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等。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单笔或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以上的投资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支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属于重大投资计划: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具体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应符合下述条件:
1、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1-3项系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的必备条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4项应不影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

(五)现金股利政策目标: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下,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但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得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股东回报规划
第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以每3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3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计划等条件,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权衡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公司一定周期内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确有必要根据相关规划确定的原则对利润分配事项作出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的调整决策程序,并充分披露调整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第四章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
第八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一)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会经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会经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四)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

(七)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提案中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第九条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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