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塑科技(30059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9:25:32 中财网
原标题:雄塑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以及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六)在编制年报过程中,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工作或导致年报重要信息泄密,而受到交易所处分的;(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酌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季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的重大差错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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