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雄塑科技(300599):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全面的反映公司上一年度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章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第四条 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等信息。 第六条 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七条 年报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 第九条 公司预计在当年4月30日前无法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当年4月15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章年度报告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等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指导、监督、审议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长作为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检查年度报告编制进度和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与财务负责人的意见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在预约得到确认后及时通知年度报告工作相关部门或人员。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编制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发出通知,要求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 相关材料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由相关负责人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传真方式签署文件)确认后提供。如因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负有配合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年度报告工作计划需求后,及时安排财务部相关人员处理编制财务报告,协调沟通年审注册会计师按照年度报表审计工作计划,勤勉尽责、按时高质地完成审验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收集相关部门或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编制年度报告;完成初稿后,与财务部门对年度报告初稿进行交叉审核,防止出现错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前10日将年度报告审核稿送达公司各位董事审阅。根据各位董事反馈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年度报告,形成年度报告审批稿,连同相关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报送平台向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送经审核后的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八条 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主动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等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季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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