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宇药业(300199):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于2025年9月23日以电子邮件并电话通知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下午16:30在公司龙华总部2006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庆洋先生主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和要求,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监事会逐项审议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同意注册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前述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含本数)。具体发行股票数量依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股票预案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变化的事项,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应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6,8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及相关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发行方案基础上编制了《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认为本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论证分析切实、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监事会认为该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2020-2024年)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综合上述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监事会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度)>的议案》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充分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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