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燃气(6033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9:41:14 中财网
原标题:水发燃气: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九月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中泰证券”)接受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燃气”“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水发燃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人,迟元行和宁文昕作为保荐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本项目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目 录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人、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 3 二、发行人情况 .................................................................................................... 4
三、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 8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0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2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4
一、推荐结论 ...................................................................................................... 14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4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5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5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16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 18 七、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号》关于“两符合”“四重大”的相关规定 ................................................................................ 20
八、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22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2
十、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26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26 附件一: ..................................................................................................................... 29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人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
迟元行、宁文昕。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迟元行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高级副总裁,金融硕士,保荐代表人。作为项目核心人员参与兰剑智能 IPO项目,金雷股份西菱动力鲁银投资新华医疗大金重工定增项目,洛凯股份可转债项目,莱钢集团和鲁银投资可交换债券项目,鲁银投资 2018年重大资产购买财务顾问项目,雅博股份共达电声控制权变更财务顾问项目等,具有丰富完整的投资银行项目经验和项目运作能力。

宁文昕先生,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主要负责或参与了金雷股份泰和科技兰剑智能富信科技铁拓机械等 IPO项目。主持或参与了金雷股份 2016年、2019年及 2022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申报及发行工作,西菱动力 2020年及 2021年、鲁银投资 2021年非公开发行项目负责人,龙星科技洛凯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负责人。晨鑫科技 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主办人,鲁银投资 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主办人、派思股份 2020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负责人,鲁银投资2020年可交换债项目负责人,水发燃气 2022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负责人,具有丰富的企业融资和资本市场运作经验。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李宗霖
其他项目组成员:苏天萌、赵月、陈传美、张永生、姚威、张博文、陈瀚林 2、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次接受保荐人委派,具体协办本项目的是李宗霖,其执业情况如下: 李宗霖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高级副总裁,金融硕士。曾先后负责或参与铁拓机械(873706.BJ)、腾达科技(001379.SZ)、富信科技(688662.SH)、泰和科技(300801.SZ)、天津富士达等 IPO项目,以及龙星科技(002442.SZ)可转债、壹桥股份(002447.SZ)重大资产重组、16莱钢 EB等项目,具备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项目经验和项目运作能力。

二、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uifa Gas Co.,Ltd.
A股股票简称水发燃气
A股股票代码603318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限公司设立时间2002年 12月 4日
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间2011年 7月 11日
上市时间2015年 4月 24日
公司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鹏工业城 73#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 33399号水发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250102
法定代表人朱先磊
注册资本45,907.0924万元
联系电话0531-88798141
传 真0531-88798141
互联网网址www.sfps.sdsf.com.cn
电子信箱dmbgs@energas.cn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供(配)电业务;保险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供 冷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 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特种设备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 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
1、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459,070,924股,股本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75,526,33316.4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83,544,59183.55%
三、股份总数459,070,924100.00%
2、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股份数量 (股)限售股份数 量(股)质押/冻结 数量(股)持股比例 (%)
1水发集团有限公司111,768,935-98,113,18424.35
2山东水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5,526,33375,526,333-16.45
3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14,273,364-14,273,3643.11
4水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9,181,418--2.00
5Energas Ltd.5,544,876-5,544,8761.21
6王亚军5,283,700--1.15
7马骏伟4,380,000--0.95
8王九生3,486,593--0.76
9金益鸣2,900,095--0.63
10遇文芳2,311,400--0.50
合计234,656,71475,526,333117,931,42451.11 
注 1:水发控股与燃气集团均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水发集团控股子公司,上述三者为一致行动人;
注 2:派思投资的实际控制人谢冰与 Energas Ltd.的股东 Xie Jing是兄妹,派思投资与 Energas Ltd.为一致行动人。

(三)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28,709.59  
历次筹资情况发行时间发行类别筹资净额
 2015年 4月首次公开发行15,511.34
 2017年 11月非公开发行50,336.03
 2022年 12月发行股票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9,316.04
 合计 75,163.41
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情况年度送配股及转增股本 情况现金分红
 2022年度-1,377.21
 2023年度-2,708.52
 2024年度-3,121.68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 产额(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143,526.85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22年度、2023年度及 2024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 10月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更正涉及 2022年度合并报表,更正涉及内容已经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额外审计程序并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于 2023年 12月收购曹县启航 51%的股权,此次收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 2023年审计报告中已对 2022年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公司于 2024年 9月收购胜动燃气 100%的股权,此次收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 2024年审计报告中已对 2023年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公司与胜动燃气 2022年不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不涉及 2022年对胜动燃气财务报表的追溯。

2025年 1-6月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6月 30日2024年 12月 31日2023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
资产总计415,636.75421,951.57477,005.11445,660.06
负债总计231,951.16237,819.84273,074.20257,162.37
股东权益合计183,685.59184,131.73203,930.91188,497.6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43,526.85148,792.06173,055.82162,835.85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118,937.29259,000.01326,305.30346,475.98
营业成本102,099.50213,385.54276,086.76294,250.42
营业利润4,542.6723,416.6021,892.3423,278.70
利润总额-430.7922,701.1321,865.6822,282.63
净利润-3,065.4016,625.4115,162.5314,464.5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6,105.7010,264.828,053.445,351.11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9,222.7729,052.7919,139.1936,762.1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17,821.48-9,690.75-10,967.67-40,898.2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25,591.13-37,544.709,369.2313,011.4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增加额1,507.46-18,130.3817,668.708,955.11
4、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 6月 30日2024年 12月 31日2023年 12月 31日2022年 12月 31日 
流动比率(倍)0.660.660.740.62 
速动比率(倍) 0.500.520.610.4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64.99%64.11%54.31%56.55%
 合并55.81%56.36%57.25%57.70%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 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7.137.8710.2814.43
存货周转率(次/年)10.8311.5517.1518.63
每股净资产(元/股)3.133.243.773.51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元/股)0.200.630.420.79
扣非归母净利润(万元)-1,425.431,101.756,590.123,674.29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及说明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款项-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2025年 1-6月指标已年化;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余额,2025年 1-6月指标已年化; 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总股数;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现金净额/期末总股本。

三、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如下: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1、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的间接控股股东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能源”)通过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水发集团 10.18%的股权进而间接持有发行人 4.36%股份。

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的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山东省国资委,但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其董事不存在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保荐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保荐人已建立了有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保荐人的间接控股股东山东能源间接持有发行人 4.36%的股份、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山东省国资委的情形,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实质影响。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水发集团不存在持有保荐人股份的情形,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与保荐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山东省国资委,但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其董事不存在兼任保荐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发行人与保荐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保荐人已建立了有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上述情形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实质影响。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保荐人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山东省国资委外,保荐人的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等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履行了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1、本保荐机构委派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初步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召开了立项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截至 2023年 8月 23日,参会立项委员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查并投票表决通过;2023年 8月 24日,投行委主任签发立项通知单,同意本项目立项。水发燃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立项决议有效期延长的申请已于 2025年 5月 27日经投行委质控部审核通过。

2、保荐机构质控部组织质控审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内部审核。质控审核人员于 2025年 8月 11日至 2025年 9月 8日进行了现场核查、底稿核验及申请文件的审核,对本项目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查,并与项目组包括保荐代表人等进行了充分沟通。

3、项目组根据质控审核意见对工作底稿及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质控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全套申报材料,并验收通过项目工作底稿,对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问核程序,报请投行委负责人同意后,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证券发行审核部履行内核流程。

4、证券发行审核部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后,证券发行审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

5、2025年 9月 16日,本保荐机构投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召开 2025年第 17次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参会内核委员对本项目进行了集体审议并投票表决。

6、证券发行审核部汇总内核会议审议情况出具了《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内核意见》。项目组回复《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内核意见》,并修改申报材料,内核意见回复材料已经参会内核委员确认。

(二)内核意见
经参会内核委员集体审议并表决通过,本保荐机构投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同意本项目向监管机构申报材料。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保荐人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不存在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保荐人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保荐人认为:经核查,发行人对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取得水发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因此,保荐人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及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取得水发集团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会议形成了相关决议,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取得水发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发行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本保荐人保荐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保荐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水发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其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人对发行人符合《公司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证券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5.2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因 2024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价格由 5.29元/股调整为 5.23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综上所述,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人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对象为水发集团有限公司,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属于非公开发行证券,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规定的相关条件,本次证券发行将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对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为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发行人及子公司偿还有息负债,不涉及具体募投项目,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发行人及子公司偿还有息负债,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发行人及子公司偿还有息负债,发行对象水发集团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中,已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等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本次证券发行不超过95,602,294(含本数)股股份,不超过发行前股本总额的30%,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为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发行人及子公司偿还有息负债,主要投向主业,融资规模合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水发集团,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水发集团,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对象由发行人董事会确定,本次证券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5.2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因 2024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价格由 5.29元/股调整为 5.23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六)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水发集团,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水发集团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所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七)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水发集团,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已出具承诺: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八)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水发集团,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本次证券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山东省国资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
关规定
(一)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一条的规定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一条的规定。

(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的规定
最近三年,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的规定。

(三)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95,602,294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5)第 210A016646号),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净额9,316.04万元,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已使用完毕。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 2022年 12月 8日。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 2022年 12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不适用于“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除前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十八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及“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中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的规定。

(四)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五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为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发行人及子公司偿还有息负债,主要投向主业,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规定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号》
关于“两符合”“四重大”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满足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
1、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聚焦天然气产业链,围绕天然气应用领域形成了燃气运营业务、LNG业务、燃气设备业务和分布式能源服务业务四大业务板块,其中以燃气运营业务和 LNG业务为主,燃气设备业务和分布式能源服务业务为辅。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燃气运营业务、LNG业务和分布式能源服务业务所属行业类别为“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其中燃气运营业务和 LNG业务属于“D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分布式能源服务业务属于“D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设备业务属于“C33金属制品业”之“C3332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公司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国家能源局《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提出,持续推动重点领域清洁能源替代;修订天然气利用政策,推动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提出,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

因此,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是我国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路径,符合我国清洁能源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产业的政策要求。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为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发行人及子公司偿还有息负债,不涉及具体募投项目,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上市公司现有主业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为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发行人及子公司偿还有息负债,主要投向主业,不涉及具体募投项目,不涉及开拓新业务、新产品的情形,有助于降低发行人有息负债,提升发行人资本实力,优化发行人资本结构,增强发行人风险防范能力和竞争能力,提升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实力,符合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五条“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之第(一)项的规定“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为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发行人及子公司偿还有息负债,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


项目偿还有息负债
1、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包括产品、服务、技术等,下同)的扩产
2、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的升级
3、是否属于基于现有业务在其他应用领域的拓展
4、是否属于对产业链上下游的(横向/纵向)延伸
5、是否属于跨主业投资
6、其他偿还有息负债
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和本次募投项目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号》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不涉及“四重大”的情形
发行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及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不涉及情况特殊、复杂敏感、审慎论证的事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舆情,未发现发行人存在相关投诉举报、信访等重大违法违规线索。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号》关于“两符合”“四重大”的相关规定。

八、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在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发行人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被摊薄,为此发行人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应对即期回报的下降,同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分别做出相应承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保荐人通过查阅网站、专业报刊、专业机构报告,了解了发行人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未来发展方向,同时对发行人公司治理、采购、销售、募集资金项目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业绩和持续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具体如下:
(一)政策风险
公司业务围绕天然气行业中下游开展,如局部地区或整个链条部分领域出台新的行业政策,调整行业的走向,将会影响市场供需关系。我国天然气体制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进行,随着国家管网公司成立运营,气源采购向市场公平开放,未来气源价格可能根据市场变动,城镇燃气企业可多渠道选择气源,但同时存在气源采购成本增加的风险。公司上游管道气气源供应商频繁调整销售价格,在燃气销售价格仍然受到较为严格管制情况下,公司向下游转移成本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二)经营风险
1、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46,475.98万元、326,305.30万元、259,000.01万元和 118,937.2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674.29万元、6,590.12万元、1,101.75万元和-1,425.43万元。2023年和 2024年营业收入下降主要系受到公司减少并停止 LNG贸易业务所致;2024年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主要系受下游市场需求影响竞争加剧、营业毛利减少所致;2025年 1-6月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主要是由于燃气运营业务的天然气购销价差减小及销量减少导致燃气运营业务毛利减少,以及本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增加所致。

公司的业绩表现与市场环境、行业需求情况、相关产业政策、公司的战略规划与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若未来出现宏观经济形势恶化、下游市场需求萎缩、行业竞争加剧、产业政策发生变化或经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将可能继续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LNG价格波动及毛利率下降风险
我国 LNG价格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价格受国际能源市场和国内能源市场影响较大,国际 LNG价格的波动和国内 LNG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均会影响国内LNG的销售价格。LNG业务为公司主营业务之一,如果未来 LNG销售价格下降或者上游采购价格上涨幅度超过 LNG销售价格的上涨幅度,进而导致公司LNG业务毛利率下降,则可能会对公司 LNG业务及整体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3、下游市场需求风险
天然气下游市场需求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显著,宏观经济放缓或衰退将导致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强度降低,进而抑制工业用气和商业用气需求。特别是工业用户作为用气大户,其对经济周期高度敏感,工厂减产、停产将对整体用气需求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如果未来宏观经济下行导致下游市场需求萎缩,可能给公4、安全生产风险
天然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若燃气设施发生泄漏,极易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因此,安全生产管理历来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工作重点。报告期内,公司虽然未发生重大燃气安全责任事故,但仍不能完全排除未来因用户使用不当、燃气用具质量问题或人为操作失误等原因引发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5、行政处罚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相关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日常经营的影响较小。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不能持续满足法律法规对业务经营的要求,则可能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1、商誉减值风险
近年来,发行人为提升整体竞争力、完善业务链条,开展了多次并购整合。

公司因收购淄博绿周、高密豪佳、通辽隆圣峰、铁岭隆圣峰等单位产生大额商誉,截至 2025年 6月末,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 107,187.63万元,报告期内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5,447.73万元,若未来受政策环境、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经营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被收购企业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则存在商誉进一步减值的风险,若未来出现大额计提商誉减值的情况,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有息负债规模较大风险
发行人有息负债主要为短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截至 2025年 6月末,发行人有息负债余额 175,885.28万元,包括短期借款 58,835.17万元、长期应付款 14,013.96万元(不含专项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不含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30,833.15万元、长期借款 53,703.00万元和其他应付款 18,500.00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为75.83%,有息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较高,使发行人的经营存在一定的偿付风险,如果发行人持续融资能力受到限制或者未能及时、有效地做好偿债安排,可能面临的偿债压力,对其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3、应收账款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5,352.57万元、26,324.96万元、23,446.77万元和 25,385.86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69%、5.52%、5.56%和 6.11%。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及营业收入的增长,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可能增加。应收账款与公司营业规模和主要客户的信用期密切相关。虽然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资信和回款状况良好,但未来如宏观经济形势、客户财务状况或资信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不当,公司可能面临计提更多坏账准备及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四)未决诉讼风险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存在 2起涉诉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未决诉讼事项。考虑到案件在诉讼和执行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法院最终作出不利于公司的判决,导致公司最终败诉,或相关胜诉判决无法顺利执行回款,则公司可能面临因承担赔偿损失或索赔要求未能实现而导致公司的经济利益受损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投资风险
近年来,公司业务高速发展,在各业务板块的新增投资增加,随着所在地区经济政策环境变化,可能导致投资项目实际收益低于预期,造成投资回收期延长。

特别是公司所涉足的燃气运营业务、LNG业务和分布式能源服务业务等受市场环境、政策变化影响较大,可能存在投资风险。

(六)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增长,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七)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到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同时受到经济周期、通货膨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因此公司的股票价格存在若干不确定性,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十、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发行人聚焦天然气产业链,围绕天然气应用领域形成了燃气运营业务、LNG业务、燃气设备业务和分布式能源服务业务四大业务板块,其中以燃气运营业务和 LNG业务为主,燃气设备业务和分布式能源服务业务为辅。发行人成立伊始主要从事燃气设备制造,在后续经营中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和政策导向,通过收购优质资产的方式逐渐布局 LNG业务、燃气运营业务和分布式能源服务业务,最终形成了四大业务板块,初步完成天然气产业链的战略布局,为拓展终端应用和完成全产业链深度发展奠定了基础,形成了多板块业务协同融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具备一体化竞争优势。

现代能源体系的构建和能源结构转型的目标和要求,为天然气行业带来重大发展机遇;国内经济稳步恢复发展和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天然气需求量、消费量以及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将进一步提高。未来发行人将充分利用自身在燃气行业的资源优势和管理运营经验,在产业政策的引导下持续聚焦天然气行业,管理层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通过并购和新建并重、整合与拓展同行的方式围绕天然气行业开拓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各行业天然气需求增长以及发行人“三驾马车+科创平台”(“三驾马车”即公司燃气运营业务、LNG业务和分布式能源服务业务,“科创平台”即公司燃气设备业务)战略措施的实施,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未来前景良好。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保荐人认为:经核查,发行人对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因此,保荐人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授权迟元行、宁文昕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截至本文件出具日,现就上述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等情况声明并承诺如下:
1、迟元行:(1)除本项目外,目前无保荐的在审项目;(2)最近三年内未担任其他首发项目、再融资项目、转板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3)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宁文昕:(1)除本项目外,目前无保荐的在审项目;(2)最近三年内,曾担任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3)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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