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丰精工(87316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73169 证券简称:七丰精工 公告编号:2025-094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8:《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人与债务人。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六)审计委员会可召开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以下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提供的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评议,并将书面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交于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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