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丰精工(87316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9:50:31 中财网
原标题:七丰精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证券代码:873169 证券简称:七丰精工 公告编号:2025-084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责及议事细则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制度的规定不定期召开。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专门会议。

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条 专门会议应由2/3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经公司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立董事方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一)独立董事认为可能存在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

第十条 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事项或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专门会议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必要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专门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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