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丰精工(87316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19:50:32 中财网
原标题:七丰精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3169 证券简称:七丰精工 公告编号:2025-087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1:《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将努力主动披露其他相关重要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要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要客观、真实、准确、完整,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要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建立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会;年度报告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路演;现场参观;公司网站。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等《公司章程》制订的事项;
(五)企业文化;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网站或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由专人负责认真接听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股东会等活动,公司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第十七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中如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当尽量避免安排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时,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相关规定签署承诺书。

投资者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如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应在承诺书上加盖机构公章。

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投资者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投资者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统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基于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旨在干扰公司会议进程、干扰公司正常经营与管理秩序、套取公司未公开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等不正当行为的,公司有权制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特别是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组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发布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媒体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按《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披露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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