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丰精工(873169):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873169 证券简称:七丰精工 公告编号:2025-081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关于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八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以及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九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十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 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二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和查询 第十四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五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六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征集表决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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