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601916):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571 致: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俞晓瑜、姚振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刊登的日期为2025年8月28日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做出决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刊登的日期为2025年9月8日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董事会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刊登的《浙商银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人员等事项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就会议材料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14:30如期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浙商银行总行60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执行董事、行长(代行董事长职责)陈海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A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98人(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848,094,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57472%。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96人(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27,132,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52189%;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20,961,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528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A股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予以认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系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A股股东提供的投票平台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关于选举郑新刚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2、关于选举杨朝晖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资本债券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上述第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过半数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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