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芯股份(688286):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以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重大损失;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对无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前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5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要求及时报送。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科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将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登记送达公司。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过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对外报送的管理。对于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要求的内幕信息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披露。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附件一: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说明事项: 1 、内幕信息登记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 案应分别记录。 3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关联关系(例如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 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公司盖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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