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立克(00278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没有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并在担任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和单一选聘方式。公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邀请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单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事项的方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与选聘过程。 第四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八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与评价;(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由公司财务部择优选取。 第五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证券监管部门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核查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十五条 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六章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情节严重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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