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立克(00278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21:15:48 中财网
原标题:可立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收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投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八条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九条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如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投项目变更
第三十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11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以及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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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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