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立克(002782):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21:15:51 中财网
原标题:可立克: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9月)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选举时,每位股东所持有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表决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适用累积投票制的,按照本制度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仅指法律规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适用累积投票制的,股东会工作人员应当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为: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七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第十条 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