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以及配套的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继续对公司财务情况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拟在董事会中设置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参考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
备忘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2 | 第二条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于2008年1月28
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 | 第二条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于2008年1月
28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
| 司现持有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注册号为91130500769806003D号《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 记。公司现持有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500
769806003D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3 |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
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
签署。 |
4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5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6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
| 人员。 | |
7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8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在公司处于
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监事和经营班
子依法行使职权。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在公
司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和经营
班子依法行使职权。 |
9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10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11 | 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河北龙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河北
龙星2008年1月10日股东会会议决议通
过,河北龙星以2007年12月31日经利
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305,523,403.82元,按照1:0.49的比
例折成发行人的股份15,000万股,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其余155,5
23,403.82元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发起人出资时间为2008年1月,全
部14位自然人股东姓名、持股数量及所
占比例如下:
…… | 第二十条
公司是由河北龙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
河北龙星2008年1月10日股东会会议
决议通过,河北龙星以2007年12月3
1日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
资产人民币305,523,403.82元,按照
1:0.49的比例折成发行人的股份15,
000万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
万元,其余155,523,403.82元计入资
本公积。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公司发起人出资时间为2008年1月,
全部十四位自然人股东姓名、持股数量
及所占比例如下:
…… |
12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03,284,269股
设立时发行15,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的全部股份采用面额股,每股1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03,284,269
股,均为普通股。 |
13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14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 |
| 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
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
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
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
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5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
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16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
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
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
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
分相关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
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
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
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
17 | 第二十九条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亦不得要求公司回
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删除 |
18 |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该等人员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如持
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可以一次
性转让,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
内,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该等人员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如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股,可以一次性转让,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19 |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
票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
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
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20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前款行为
的,董事会除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外,还
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前款行为的
董事会除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外,还应 |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
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
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21 | 第三十三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
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删除 |
22 |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23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
|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24 |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材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
|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25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该等决议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本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该等决议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6 |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
| |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27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
28 |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 删除 |
|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29 |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30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
| |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31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32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33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34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进行担保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
关人员追责。 |
35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
|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6 |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37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
|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38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39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
|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
40 |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供股份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41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42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
43 |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书
面通知方式通知各股东,在临时股东会召
开15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临时股东会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44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45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46 |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再次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47 | 第六十三条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
| 股份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48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授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授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49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50 |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51 | 第六十七条 | 第六十九条 |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52 | 第七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53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54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
| 股东会批准。 |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55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56 |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57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58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年。 |
59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60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
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61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公司
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
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
股东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
请并进行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关联交易有
关事项;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
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
他股东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
避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关联交易 |
| 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 有关事项;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
62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
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63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除只有一名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如公司存在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情形的,应实行累积
投票制。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达到百分之三十及以上,股东会就选
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
制。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
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
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
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
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
| | 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
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
人数,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
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
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
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
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64 | 第八十七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联合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和监
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按本章程第五
章第三节规定执行;并报公司董事会确
认,由董事会形成董事、监事候选人有关
的议案,提请股东会决议。 | 第八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按
本章程第五章第三节规定执行;并报公
司董事会确认,由董事会形成董事候选
人有关的议案,提请股东会决议。 |
65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
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
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
66 |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
东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的提名
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会
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独
立董事提名按本章程第五章第三节规定
执行。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 | 第九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
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
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按本章程第五
章第三节规定执行。 |
| 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
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
相应股东会召开前的十个工作日提交董
事会,由董事会审核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
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
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监事会换届或新增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为:
(一)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和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
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
在相应股东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提交监
事会,由监事会审核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
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提名人由监事
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工会组
织提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
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
人必备资料在相应股东会召开前的十
个工作日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被
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
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通知股东并
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
67 | 第九十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第九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68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
|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69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70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自通过提案的会议结束后
立即就任。 |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自通过提案的会议结束后立即就
任。 |
71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经查实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
相关工作事务的;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经查实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
与相关工作事务的;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
| 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六)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公开
批评两次及以上的;
(九)最近36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两次及以上或批评3次及以上的;
(十)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十一)导致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 年;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公开批评两次及以上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十)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两次及以上或批评三次及以
上的;
(十一)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十二)导致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72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
|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的选聘程序: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决议;
(五)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
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
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七)如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情
形的,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
情形外,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具体使用办法为:股东会在
选举2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
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董事人选按
候选人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由本章第三节有关
条款另行规定。 |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
额为1名。
董事的选聘程序参见本章程第八十八
条至第九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由本章第三节有
关条款另行规定。 |
73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
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前款规定;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已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
| (十)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
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74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保证公司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保证公司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75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
|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76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24个月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秘密,直
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除此
之外,董事在离任后一年内仍应当遵守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各项忠实
义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77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78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
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
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
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
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
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
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
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
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
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
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
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
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
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
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
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
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
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 |
| 在董事会就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不
参与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
事会做出决议。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关系董事或
其他董事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董事回
避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在扣除关联关系董事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关系董事
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 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有关关联交
易进行表决时不参与表决。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关联交易
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关系董事
或其他董事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董
事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在扣除关联关系董事所代表的
表决权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关系
董事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
79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0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删除 |
81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7-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七至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人
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
| | 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一人。 |
82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事项。 |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83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84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或董事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85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
86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
87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88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电话、邮件、电子邮件、公告、传真
或者专人通知;通知时限为:不少于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前2日。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电话、邮件、电子邮件、即时通
讯、传真或者专人通知;通知时限为
不少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两日。 |
89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90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任职
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
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 |
9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9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9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
| |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9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95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 |
96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及相关方
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公司被收购董
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应由二分之一 |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
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和提议召开董
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
董事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或者核查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该职权不能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
体情况和理由。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9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
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98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99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至五名,为不在公 |
| |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
成员。 |
100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除参
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
场工作的时间应保证不少于十五天的时
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
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全
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情
况进行说明。 | 删除 |
101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
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
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告。 | 删除 |
102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
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
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 删除 |
|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形。 | |
103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
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
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
纳;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
情形。 | 删除 |
104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
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
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该
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 删除 |
| 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
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
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
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
105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
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
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
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
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应当
通过《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 删除 |
106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
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 删除 |
| 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107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
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将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 删除 |
108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并遵照执行,以确保独
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是公司章程的组成
部分。 | 删除 |
109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 删除 |
110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
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
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并具有较强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 | 删除 |
| 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
未满3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有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5、本公司现任监事;
6、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1、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条所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2、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
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股东造成重
大损失。 | |
111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
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 删除 |
|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
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
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
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
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予以提醒;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
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
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 |
112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
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113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删除 |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
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
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 |
114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 删除 |
115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
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
离任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
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
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
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
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
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
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116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
| |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17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118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ESG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
| |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
119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召集人。 |
120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
(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
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目标、战略规划、治
理架构及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
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
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
措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
工作方案、报告等;
(七)审议与ESG相关的其他重大事
项,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 |
| |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121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会成员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 |
122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123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
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 |
124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
| |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1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总经理
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126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127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股东会批准后
实施。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
128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129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130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131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
| | 偿责任。 |
132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133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
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现金分红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 删除 |
|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
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
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
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
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分
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即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
润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
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在不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40%。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134 |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删除 |
135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136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137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138 |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 删除 |
139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 删除 |
|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140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删除 |
141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142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
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 |
143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 | 删除 |
|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144 |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删除 |
145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146 |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
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 删除 |
147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删除 |
|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 |
148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149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150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遵照有关规定,着
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
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遵照有关规定
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
经营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股东会对利润分 |
| 资环境等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提交股东会批准。在股东会审议时采取会
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
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151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科
学、谨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
况以及公司发展战略情况制订并形成
专项决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应当召开专门会议对利润
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公告董事会
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审核意 |
| | 见。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
件,且能保证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
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以年度盈利为前提,
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分配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及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差异化条件: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四十;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
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
| |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
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
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
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在不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四十。 |
152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153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154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155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
| |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156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协作。 |
157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
158 | 第二百零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但由于通知问题导致会议未能符合本
章程对出席人数的规定的情形除外。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但由于通知问题导致会议未
能符合本章程对出席人数的规定的情
形除外。 |
159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合并各方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160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司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
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
|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股东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适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违反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股东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适
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61 | 新增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162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
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163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
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
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164 | 第二百二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 第二百二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
|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165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 |
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亦不再逐条列示。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