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科技(002442):龙星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 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由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可以豁免或暂缓披露。 信息披露豁免或暂缓的具体规定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事宜(见第三十四条所列重大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作为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接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与监管部门的日常对接,接收各类监管文件。 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根据文件内容报送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如需披露,董事会秘书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有关事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有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有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第五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证券部; (三)证券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将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涉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 3.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涉及本办法所列的重大信息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2.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第六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及常设机构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上市发行股票后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就其独立负责的事务承担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登记的具体内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见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根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性质、内容、影响范围等,将其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按要求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陪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决议和记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的,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四)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主动处理其非法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处理非法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免除其职务,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免除相应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三)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 第八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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