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002810):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509)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 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和汇率,到期日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的约定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 结售汇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 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 款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 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 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 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授权 额度内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 事会审批;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金额未 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 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远期结售汇交易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财务负责人负责远期结售汇 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六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销售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求部门,负责提出下一年 度外汇收款预测及交易计划。该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 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和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 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资金组)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 部(资金组)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结合 销售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财务负责人、总裁审核。 (四)董事会、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五)财务部(资金组)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 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六)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 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七)财务部(资金组)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资金管理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八)财务部(资金组)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 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财务部(资金组)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 亏情况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总裁。 (十)财务部(资金组)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 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十一)审计部应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 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和总裁。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且亏损金额占 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2%以上,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长及总 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总裁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及 决议事项、交易协议、授权文件、交割资料等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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