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00281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09)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九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 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节网站 第十一条公司网站设置“投资者关系”专区,公告公司相关信 息,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 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三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 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 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 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十六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 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 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 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十九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 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 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 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 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 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 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 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第三十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 更应当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与部门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 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节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节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 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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