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00281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09)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内幕信息还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及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内 幕信息的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第(一)至第(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 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 义务。公司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时,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市公司简称: 单位名称: 内幕信息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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