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00281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09)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21:25:32 中财网
原标题:山东赫达: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09)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定期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
为,应当遵照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
以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三)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负责《审计业务约定
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公开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
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并报公司
股东会批准;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
定书》。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第十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二条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
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
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
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
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原则上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如
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条第(一)项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
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
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
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
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
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
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三十二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六章监督及追责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
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
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
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三十五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
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约追责。

第三十七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追责,董事会应及时报告
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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