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002810):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09)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21:25:33 中财网
原标题:山东赫达: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09)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山东赫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
资金管理,同时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
(2)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3)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5)其他在日常生产经营外的、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资金的情形。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
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防范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
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措
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子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
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开展的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
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立即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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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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