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601519):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09:36:41 中财网
原标题:大智慧: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 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 之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二〇二五年九月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开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上市公司”“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大智慧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要求,就大智慧本次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
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大智慧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以及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查阅上市公司“承诺履行”“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栏目以及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并经大智慧书面确认,自大智慧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大智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主要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组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本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自大智慧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及本核查意见已披露的情形外,大智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
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大智慧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5)第430229号)、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4)第012822号)、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3)第012402号)及2024年度的《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说明》(中兴华报字(2025)第430003号)、2023年度的《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说明》(中兴华报字(2024)第010350号)、2022年度《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说明》(中兴华报字(2023)第010509号)、大智慧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等,并查阅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监管机构网站。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大智慧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大智慧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大智慧最近三年的公告文件、大智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无犯罪证明以及企业信用报告,并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上海证监局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网站。

经查阅,大智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如下:
1、《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099号)
2023年7月,大智慧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099号)。因大智慧披露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公司将前期部分特定情形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对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分别调减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营业总收入0.24亿元、0.86亿元、1.70亿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5.78%、25.95%、32.24%。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相应地等额调减营业总成本,不影响其他财务指标。

公司未对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方式采取准确的会计处理,导致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陈志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陈志予以监管警示。

2、《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2023年11月,大智慧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48号),公司在2022年期间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审慎确认收入,对保险经纪业务持续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年审时,公司财务部对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及相关监管指引,结合业务实际,认为涉及合作公司的保险经纪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更谨慎。2023年4月12日,大智慧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更正。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公司2022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披露不准确。上海证监局认为公司上述会计处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对大智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关于对陈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49号)因《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48号)相关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任财务总监陈志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2023年11月,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陈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交所监管警示以及上海证监局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落实,并通过严肃内部追责、进一步补充财务人员以及加强与专业机构沟通等多项措施进行整改。公司就上述整改事项于2023年8月3日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情形外,大智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情形;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或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
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上市公司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智慧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5)第430229号)、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4)第012822号)、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3)第012402号),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上市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大智慧会计利润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77,085.3477,739.1078,025.34
其中:营业收入77,085.3477,739.1078,025.34
二、营业总成本96,285.9793,725.4587,021.58
其中:营业成本30,837.2231,824.0431,564.33
税金及附加565.87628.74524.66
销售费用16,831.0614,909.3713,047.94
管理费用31,939.3127,547.0323,850.04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研发费用22,089.4920,983.8019,618.98
财务费用-5,976.99-2,167.52-1,584.38
其中:利息费用338.41350.43445.02
利息收入6,382.392,557.582,170.59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57.9529.31-71.18
投资收益-908.7170.19100.38
资产处置收益175.03-3.07-37.62
资产减值损失-435.16-8,149.97-
信用减值损失-108.41-147.14-80.99
其他收益639.38562.86727.36
三、营业利润-19,780.54-23,624.18-8,358.29
加:营业外收入349.6833,642.5269.64
减:营业外支出463.19799.9673.77
四、利润总额-19,894.069,218.38-8,362.42
减:所得税费用555.48634.94890.40
五、净利润-20,449.538,583.44-9,252.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0,001.53-23,173.97-9,184.69
大智慧2023年度盈利的主要原因为实控人张长虹先生因证券虚假陈述案向公司支付3.35亿元,大智慧将其全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从而导致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大幅增加。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影响,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约为2.32亿元,与过往业绩趋势保持一致。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智慧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了解了大智慧收入、成本确认政策及会计处理,复核了最近三年会计师资料,并且抽查了大智慧会计凭证等资料。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发现大智慧最近三年存在虚构交易、虚构利润、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就财务报表整体公允性而言,大智慧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大智慧2022年度至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报告,以及大智慧2022年度至2024年度关联交易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公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发现大智慧在最近三年存在通过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大智慧最近三年年度报告,查阅了审计机构对大智慧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5)第430229号、中兴华审字(2024)第012822号及中兴华审字(2023)第012402号)中有关会计差错更正及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查阅了大智慧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及会计政策变更公告,了解并分析了大智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等。

相关情况如下:
1、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与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报表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22年度,大智慧不存在会计政策变更。

(2)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大智慧于2022年1月收购了爱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豆科技”)。爱豆科技旗下有保险经纪公司,以通过签约经纪人和通过合作公司两种模式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爱豆科技对其保险经纪业务持续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公司在将爱豆科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后按照一贯性原则,在2022年前三季度定期报告中对前述保险经纪业务也采用“总额法”列报。年审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经过更深入比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和相关监管指引,结合爱豆科技自身业务实际情况,认为其保险经纪业务中,涉及合作公司的保险经纪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更加谨慎。

综上,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大智慧对爱豆科技涉及经纪人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仍采用“总额法”列报;对爱豆科技涉及合作公司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改为“净额法”列报。同时为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对涉及的2022年一季度、2022年度半年度、2022年度三季度相关数据进行更正。

大智慧针对上述会计差错按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本次更正对2022年度一季度、2022年度半年度、2022年度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调整前后对照如下:对2022年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受影响的财务报表科目追溯调整前调整金额追溯调整后调整金额占更正 后金额的比例
营业总收入17,852.15-2,433.0215,419.1315.78%
其中:营业收入17,852.15-2,433.0215,419.1315.78%
营业总成本22,466.24-2,433.0220,033.2212.14%
其中:营业成本9,720.92-2,331.937,388.9931.56%
管理费用5,276.07-101.095,174.981.95%
对2022年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受影响的财务报表科目追溯调整前调整金额追溯调整后调整金额占更正 后金额的比例
营业总收入41,884.48-8,628.9233,255.5625.95%
其中:营业收入41,884.48-8,628.9233,255.5625.95%
营业总成本48,677.42-8,628.9240,048.5021.55%
其中:营业成本23,282.07-8,413.2014,868.8756.58%
管理费用10,621.77-215.7210,406.042.07%
对2022年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万元

受影响的财务报表科目追溯调整前调整金额追溯调整后调整金额占更正 后金额的比例
营业总收入69,567.39-16,960.1252,607.2832.24%
其中:营业收入69,567.39-16,960.1252,607.2832.24%
受影响的财务报表科目追溯调整前调整金额追溯调整后调整金额占更正 后金额的比例
营业总成本78,293.99-16,960.1261,333.8827.65%
其中:营业成本39,755.15-16,960.1222,795.0474.40%
(3)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2022年度,大智慧不存在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2、2023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与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报表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相关规范,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大智慧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具体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合并报表项目变更前 2022年12月31日余 额变更后 2023年1月1日 余额影响数
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1.501,554.361,552.86
递延所得税负债1,172.562,673.811,501.25
其他综合收益4,823.954,825.131.18
未分配利润-174,872.55-174,819.5053.05
少数股东权益722.68720.05-2.63
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890.40896.105.71
少数股东损益-425.29-427.91-2.63
(2)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大智慧于2023年7月21日发布《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正<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其他应收应付款等数据的提示性公告》,指出由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进行内部往来抵消时,少计“其他应收款”105,732,947.82元,少计“其他应付款”105,732,947.82元,现予以更正。该调整不影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对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的个别可科目数据有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更正前更正金额更正后更正金额占更 正后金额的比 例
其他应收款24,489.5010,573.2935,062.8030.16%
流动资产合计180,340.7010,573.29190,913.995.54%
资产总计244,979.3410,573.29255,552.634.14%
其他应付款5,021.0310,573.2915,594.3367.80%
流动负债合计44,680.2410,573.2955,253.5319.14%
负债合计53,055.3210,573.2963,628.6116.62%
负债和所有者 权益(或股东 权益)总计244,979.3410,573.29255,552.634.14%
(3)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2023年度,大智慧不存在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3、202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与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报表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2023 11
会〔 〕 号),对“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列示和披露要求”进行了相关规范,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以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相关规范,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对“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以及“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相关规范,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2024年度,大智慧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3)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2024年度,大智慧不存在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大智慧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四)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大智慧2022年度至2024年度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118.95144.4778.82
存货跌价准备---
商誉减值损失-4,639.21-
合计118.954,783.6878.8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大智慧管理层每年年度终了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以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基础,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商誉减值测试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管理层所做的估计和采用的假设,因此将商誉的减值确认为关键审计事项。

大智慧于2022年支付7,874.96万元合并成本收购爱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包含其子公司)75%的权益。合并成本超过按比例获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人民币4,639.21万元,确认为爱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相关的商誉。

2023年末,大智慧对收购爱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聘请了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可回收价值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坤元评报[2024]167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报告》。经测试,因收购上述子公司形成的商誉于2023年末已发生减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审计结果,公司对收购爱豆科技及其子公司形成的商誉及相关无形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经检查大智慧2022年度至2024年度应收款项、存货、商誉等计提减值准备情况,大智慧按照其会计政策,并根据最新的情况或进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通过大幅不当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况。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大智慧制定的应收账款、存货、商誉等的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上市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未发现其计提不合理的情形。

四、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相关评估(估值)方
法、评估(估值)假设、评估(估值)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本次交易方案为湘财股份通过向大智慧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大智慧,不涉及大智慧置出资产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大智慧置出资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程俊俊 丁天一 申佩宜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附件:

序 号承诺主体名称承诺事项类别承诺内容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1张长虹、张婷、 张志宏股份限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011年1月28日 起36个月内履行完毕
2其他持有首发 限售股的股东股份限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011年1月28日 起12个月内履行完毕
3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内及离职 后半年履行完毕/正 常履行中
4张长虹解决同业竞争 承诺本人保证在控股或实际控制大智慧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他人共 同控制的、或本人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会从事与大智慧相同或类似的 业务,以避免对大智慧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长期正常履行中
5张婷解决同业竞争 承诺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今后不会从事与大智慧相同或类似的业 务,以避免与大智慧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长期正常履行中
6新湖中宝股份 有限公司(以 下称“新湖中 宝”)解决同业竞争 承诺本公司和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今后不会从事与大智慧相同或 类似的业务,以避免与大智慧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 争。长期正常履行中
7张长虹、张婷、 张志宏股份限售自2017年2月10日起,张长虹先生、张婷女士和张志宏先生在未来六个月 内无计划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2017年2月10日 起6个月履行完毕 [注]
8张长虹、浙江股份转让承诺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视承诺内容,其承履行完毕/正
 新湖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 下称“新湖集 团”) 2、申请人已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于2017 年6月10日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3、申请人保证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司法、仲裁程序、其他争议 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相关障碍能够消除。 5、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 6、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违背双方作出的承诺。 7、申请人保证自本次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今,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不 得转让的情形,且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 则等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相关股份的情形。 8、申请人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该 上市公司股份。 9、申请人承诺,双方如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在转让之后解除 同一实际控制关系的,双方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 系之后的6个月内,仍共同遵守双方存在同一实际控制关系时所应遵守的股 份减持相关规定。 10、申请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当前及今后作出的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股份减持相关政策解答口径等文件明确的要求。 11、申请人承诺,双方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经上交所受理后,至本次股份转 让过户完成之前,相关协议、批复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申请人在本承诺函中确认、承诺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将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通知上交所终止办理,并自本次提交申请日30日诺履行期间为本次 协议转让期限、特 定期间、长期常履行中
   后方可再次提交股份转让申请。 12、申请人承诺,如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或者不合法合规等情形,或者任何一方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由此 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上交所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9新湖集团股份限售承诺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新湖集团在12个月内,拟视市场情况适度增持上市公 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5.5元/股,增持金额不低于1亿元。新湖集团未来 12个月内不会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2017年6月9日起 12个月履行完毕
10张长虹股份限售承诺自2017年7月12日张长虹先生将其持有公司的40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 股份转让给新湖集团的过户完成日起,双方均不减持公司股份。2017年7月12日 起6个月履行完毕
11新湖集团股份限售承诺自2017年7月12日张长虹先生将其持有公司的40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 股份转让给新湖集团的过户完成日起,双方均不减持公司股份。2017年7月12日 起6个月履行完毕
12张长虹股份回购承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承诺在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时投赞成票。出具日起至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回购股 份议案之日履行完毕
注:(1)根据大智慧于2017年2月9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股东张婷计划自公司公告之日(2017年2月9日)起三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大智慧股票不超过3,000万股;根据大智慧于2017年2月10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补充公告》,除2017年2月9日披露的股东张
婷女士减持计划外,截至目前,张长虹先生、张婷女士和张志宏先生无计划在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目前,张长虹先生、张婷女士和张志宏先生无协议转让的安排。

(2)根据大智慧于2017年2月1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实施的公告》,大智慧于2017年2月15日收到股东张婷女士的通知,张婷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公司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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