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60151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湘财股份”)拟通过向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大智慧,并发行 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9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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