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股份(600095):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科学和完善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同时遵循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持续、稳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意愿,结合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将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2、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且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并保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度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为中小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途径。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通过。 5、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管理层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6、公司若因不能满足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其他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页无正文,为《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盖章页)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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