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基本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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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00万元整。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
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
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
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00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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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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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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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司现股份总数为11500万股,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11,500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就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债券持有人会议事
宜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就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债券持有人会议
事宜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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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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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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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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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其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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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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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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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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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截至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截至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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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 (删除)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知情权、依法参与
权、监督权、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并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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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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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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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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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十八条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
|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新增) | 第三十九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的质询或者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
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
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超越股东大
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长效机制,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或担保等事项,关联股东应
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回避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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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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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对
公司以下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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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 (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0
过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务及费用等。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
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以上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虽进行前述
交易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除外)、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
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租入或者出租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交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等。
股东大会对以上交易事项做出决议的,应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但对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购买或
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较高者
为计算标准),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 3,000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5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
债务及费用等。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
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以上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虽进
行前述交易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除外)、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出租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
股东会对以上交易事项做出决议的,应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但对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购买或出售
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较高者为
计算标准),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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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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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列重大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
反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
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下列重大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
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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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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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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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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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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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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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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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的,董事长
主持。 |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的,董事长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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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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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 |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 第五十五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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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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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应
在10%以上。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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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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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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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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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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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
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日”“15日”的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
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
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日”“15日”的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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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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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应充分说明董事候选人的详细情况,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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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
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六十五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
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
后的召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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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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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六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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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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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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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 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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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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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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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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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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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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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 第八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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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见证律师和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六)见证律师和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表决票等会议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表决票等会议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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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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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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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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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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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
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较
高者为计算标准);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或成交
金额较高者为计算标准);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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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5%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5%
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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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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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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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中应注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应主动提
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
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
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
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
东做出回避的决定。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的
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
易,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
项;关联股东投票表决人应将注明“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字样的表决票当即交付会议投票表决总监票人;
然后其他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三)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
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
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
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
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决定该被
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四)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
决,所投之票按弃权票处理。
(五)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参加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2以上
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
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
注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
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
东回避申请。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
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
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股东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
做出回避的决定。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
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
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
项;关联股东投票表决人应将注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字样的表决票当即交付会议投票表决总监票
人;然后其他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三)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
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
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
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
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决
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四)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
决,所投之票按弃权票处理。
(五)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参加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2以上通
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
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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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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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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