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泰嘉股份(002843):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6:35:16 中财网
原标题:泰嘉股份: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4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被担保对象湖南泰嘉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2、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62,000万元,均为对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17.30%。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55,80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0.40%,敬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3、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雅达电子(罗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定雅达”)和湖南泰嘉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合金”)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10,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包含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融资租赁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

上述担保事项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具体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进展情况
1、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担保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ZHHT25000131089001号),为泰嘉合金与民生银行长沙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ZHHT25000131089号)项下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向泰嘉合金提供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使用额度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担保额度范围内。

2、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担保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860000浙商银高保字2025第01409号),为罗定雅达与浙商银行长沙分行签署的主债权自2025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一)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二)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四)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六)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审批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62,000万元,2024 117.30%
占公司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实际对外担
保余额为55,80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0.40%。上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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