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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新能(301658):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6:50:30 中财网
原标题:首航新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首航新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2月11日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23.7114万股,并于2025年4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41,237.1135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73,643,12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0.6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8,728,00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39%。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509,105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6,256名,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61%。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10月9日(星期四)起上市流通(原定上市流通日2025年10月2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网下发行投资者均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0月9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509,1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1%。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6,256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股份数量 (股)占总股本 比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 量(股)
2,509,1050.61%2,509,105
注:因存在一名股东持有多个账户的情形,户数不代表股东数量。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发行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股) (+,-) 
占总股本 数量(股) 的比例   
   数量(股)
373,643,12690.61%-2,509,105371,134,021
2,509,1050.61%-2,509,105-
371,134,02190.00%-371,134,021
----
38,728,0099.39%+2,509,10541,237,114
412,371,135100.00%-412,371,135
注:上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5年9月16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
刘怡平 强 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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