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诚科(688535):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688535 证券简称:华海诚科 公告编号:2025-066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年9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陈建忠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四)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五)2024年10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8)。 (六)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七)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5年9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5.7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9.9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预留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2024年10月14日经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于2025年10月14日前授予激励对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有5.10万股限制性股票未授予,因此,作废该部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本次预留授予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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