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上好(001298):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一、监事会对公司《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7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公司符合本激励计划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72名激励对象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本激励计划、《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7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对公司《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已于2025年5月28日实施完成2024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依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72元/股调整为5.28元/股。同时,经监事会审查,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460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数量相应由73人调整为72人。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