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上好(00129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277,269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公司符合本激励计划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72名激励对象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本激励计划、《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为本激励计划7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核查意见参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时,鉴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应对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因此,同意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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