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天鸿(30065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7:05:34 中财网
原标题:世纪天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世纪天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对象: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三)高级管理人员:指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属于《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利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二章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制定与考核的指导及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审查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方案,并对其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与发放方式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实行津贴制,根据股东会批准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工作津贴;在公司兼任其他管理职务的董事,根据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工作津贴。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并结合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其薪酬标准,包含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两个以上职务的,薪酬水平执行较高职务标准。

第八条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完成绩效考核评定,确定其绩效薪酬并提交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绩效考核发放。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出席或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离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视实际情况予以扣发全部或部分薪酬,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上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
(二)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利益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三)因失职、渎职,导致公司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责任事故,给公司经营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或被有关政府部门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其他处罚的;;
(五)其他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董事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人力资源部门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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