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600664):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17:21:32 中财网
原标题:哈药股份: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
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关联方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章资金往来
第四条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
资金。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关联
方使用:
(一)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
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
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应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
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有关
部门除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
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
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进行备案。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关联方之间的支付时,应由业务
发起部门提报付款工单,经业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条如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关联方拒绝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黑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审计管理及建档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工作时,应当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
接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并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如涉及承担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
门依法追究。

第十四条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
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
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

第十五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关联方
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施行。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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