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600664):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保障公司合规经营和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的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所属上市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参照本制度自行制定。 第二章内部审计领导机制 第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重要审计报告,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6、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 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制定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 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独立客观、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 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客观判断的,应当采取回避原则并向上级报告: 1、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2、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3、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4、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5、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6、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判断且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 第十一条为保障内部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公司授予内部审计部 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下列权限: 1、内部审计人员在严格遵守保密责任和保全文件记录及信息且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被授予完全、自由和不受限制地访问和接触任何被审计单位的文件记录、信息系统、经营办公场所和相关人员; 2、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 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3、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各项 资料; 4、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5、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7、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8、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9、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提出改进行动方案、 确定改进负责人及整改期限。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交整改进度报告和证据。如有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开展整改追踪审计; 10、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特定知识、经验和能力时,在得到批准 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11、在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向外部审计机构和执纪执法部门提供 审计报告及协助。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 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 续审计四个阶段: 1、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人员不少于二人(含审计组长),审计组出具审计方案,报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组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2、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收集有关 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交换审计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二人; 3、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 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组就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4、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进责任 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 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审计档案材料,并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与管理。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设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审计整改工作闭环流程及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题汇报,整改报告或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或管控措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七条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公司年度经营目 标责任书或部门年度绩效目标进行考核;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规经营事项线索和违纪违法 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责任追究部门处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在一定范 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 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不整改、推诿整改、虚假整改和屡审屡犯的; 4、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且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 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与本制度有相反规定 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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