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600664):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哈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 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 会计师最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 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 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 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 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 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指定公司审计部配合完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工作,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确定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 体评分标准,指示、指导并监督公司审计部开展前期调查、资料整 理、选聘文件发布、接收应聘文件等相关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进行评价或者对评 价意见进行审议,形成决议,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 的建议; (三)董事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进行审议,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 约定书》。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 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 录并保存。评价要素应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 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置、信息安全管理能力、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 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 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 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 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 与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 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 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 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 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 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审计部代表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 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 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 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 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 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 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 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 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 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 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 担负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 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 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 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 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 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 构。 第二十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 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 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 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约会计师事务所时,董事会审 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同时书面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 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 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 书面报告。公司按照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公司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 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 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 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 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 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 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 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 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 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 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报表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 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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