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600664):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哈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公司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选任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如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的,董事会应当自其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 事会秘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现任成员; (七)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为截止日。 第六条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 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 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相关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 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给公 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履职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 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 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 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 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 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 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与《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规定 存在不一致之处的,以本制度内容为准。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不 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施行。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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